修正緊急戒嚴條例關於佔居官地及無資產者施行規則

修正緊急戒嚴條例關於佔居官地及無資產者施行規則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40年11月25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1922年第5號《緊急條例》制定。錄自《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十一月廿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現時仍在緊急戒嚴及公衆有險時期。特依一九二二年第五號緊急戒嚴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行使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修正第三十七條。

一.規則第三十七條(一)項經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廿五日政府公報第九零二號及一九三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九一三號修正。茲再爲如下之修正。卽「官地」字樣之後。加入下文。

凡未經當局許可而放置任何睡具家具或爨具於公衆地方者。得將各該事物移往依第三十四條規則所組設之營幕。七日內無人到領時。或遵照警察總監或警務監督核准延展期間內。得遵照總監或監督指示將各該事物毀棄或處置之。

二.規則第三十七條(三)項經依一九四零年二月七日政府公佈第一四六號修正。茲再修正如後。在「拆除建築物」之後加入「移去各種事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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