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氓說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氓有室於太倉之傍者,不廢著,不耕收。每夕出而夜歸,則必持五升米焉。問所從得,不告,雖其妻兒,莫覺也。如是者積數十年,其食粲如也,其衣華如也,而視其室則空如也。氓病且死,密詔其子曰:「倉之第幾柱,有窽焉。其大客指,米之堆積於內者,咽塞而不能出。爾取木之如指者,納於窽中,迎而流之,日五升卽止,無取嬴焉。」氓旣死,子嗣爲之,其衣食如氓時。旣而,恨窽小不可多取,鑿而巨之,日取數斗,猶不足,又鑿而巨之。倉吏覺其奸,拘而戮之。

  噫!穿窬,小人之惡行,苟能知足,亦可以保身氓是也。升斗,利之細者,苟不能知足,亦可以殺身,氓之子是也。況君子而知足者耶,況取天下之大利而不知足者耶。高靈申貿夫,爲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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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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