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五 元史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卷九十七 

食貨四

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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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即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成宗大德三年,詔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一〕兩給米一斗。[1]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於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

職田之制,路府州縣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數減腹裏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延祐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於後。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

六錠,

五錠。

正二品:

四錠二十五兩,

四錠一十五兩。

從二品:

四錠,

三錠三十五兩,

 

三錠二十五兩。

 

正三品:

三錠二十五兩,

三錠一十五兩,

 

三錠。

 

從三品:

三錠,

二錠三十五兩,

 

二錠二十五兩。

 

正四品:

二錠二十五兩,

二錠一十五兩,

 

二錠。

 

從四品:

二錠,

一錠四十五兩,

 

一錠四十兩。

 

正五品:

一錠四十兩,

一錠三十兩。

從五品:

一錠三十兩,

一錠二十兩。

正六品:

一錠二十兩,

一錠一十五兩。

從六品:

一錠一十五兩,

一錠一十兩。

正七品:

一錠一十兩,

一錠五兩。

從七品:

一錠五兩,

一錠。

正八品:

一錠,

四十五兩。

從八品:

四十五兩,

四十兩。

正九品:

四十兩,

三十五兩。

從九品:

三十五兩。

 

內外官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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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 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 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 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2]米五斗。

樞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管勾同。 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右衞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鎮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 弩軍官: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屯田千戶所同弩軍官例。 左衞、前衞、後衞、中衞、武衞、左阿速衞、右阿速衞、左都威衞、右都威衞、左欽察衞、右欽察衞、左衞率府、宗仁衞、西域司、唐兀司、貴赤司並同右衞例。 忠翊侍衞都指揮使,俸一百貫。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 弩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戶所同。 隆鎮衞、右翊蒙古侍衞並同忠翊侍衞例。

御史臺: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 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籤,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鑑書博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石五斗。 授經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國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僉院,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

太常禮儀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四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俸六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農司: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農丞,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內史府: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記室,俸四十貫。照磨,俸三十貫。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都護府: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儀奉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備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僕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

尚舍寺: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侍儀司: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衞司: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宰司: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慶司:延慶使,俸一百貫。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正司: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運司: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

太府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

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

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 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3]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裏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貫。

鹽運司:腹裏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 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 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 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 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編輯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 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 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4]知府同。同知六頃。 府判四頃。 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 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 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 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 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 經歷四頃。[5]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裏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 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 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 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6]提控案牘一頃。 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 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 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 中縣同上。無縣丞。 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 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7] 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 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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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起於漢之耿壽昌,義倉起於唐之戴冑,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義倉於鄉社,又置常平於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 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賑之。皇慶二年,復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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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始於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四年,復置局於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於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今併著於後:

腹裏,三千七百八十錠。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
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
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
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
江西行省,三百錠。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
雲南行省,真𧴩一萬千一五百索。
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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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

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糴於隆興等處。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糴)〔糶〕。[8]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靜)〔淨〕、隆興軍糧。[9]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賑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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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荒之政,莫大於賑恤。元賑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稅,即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征者也;曰賑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賑貸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若夫納粟補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為制各不同,今並著於後,以見其仁厚愛民之意雲。

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陽等路,兵興之際,勞於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璮之亂,軍民皆饑,盡除差發。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䚟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至元元年,詔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線、俸鈔。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線、俸鈔。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包銀、俸鈔。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遼陽、武平等處差發。二十七年,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線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詔免腹裏諸路包銀、俸鈔;其大都、上都、隆興、平灤、大同、太原、河間、保定、武平、遼陽十路絲線並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興、平灤、保定、河間五路包銀、俸鈔。三十年,免大都差稅。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免天下差稅有差。是年六月,免腹裏軍、站、匠、船、鹽、鉄等戶稅糧,及江南夏稅之半。元貞元年,除大都民戶絲線、包銀、稅糧。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興民戶差稅三年。三年,詔免腹裏包銀、俸鈔,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四年,詔免上都、大都、隆興明年絲銀稅糧,其數亦如之,江南租稅減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寬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興、腹裏、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十一年,武宗即位,詔免內外郡縣差稅有差。至大二年,上尊號,詔免腹裏、江淮差稅。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稅,及民間差稅之負欠者。四年,免腹裏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稅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賑者免一年,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稅、絲料。七年,免腹裏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並除之。是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寬恤軍民站戶。三年,免臨(青)〔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10]福建蜑戶差稅一年。泰定三年,罷江淮以南包銀。天曆元年,免諸路差稅、絲料有差,及海北鹽課三年,二年,免達達軍站之貧乏者及各路差稅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錢,及奉元商稅,各處竈戶雜役。至順元年,以改元免諸路差稅有差,減方物之貢,免河南府、懷慶路門攤、海北鹽課,存恤紅城兒屯田軍三年。

災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以各處被災,驗實減免科差。三年,以蠻寇攻掠,免三叉沽竈戶一百六十五戶其年絲料、包銀。四年,以秋旱霜災,減大名等路稅糧。至元三年,以東平等處蠶災,減其絲料。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損,蠲其差稅。六年,以濟南、益都、懷孟、德州、淄萊、博州、曹州、真定、順德、河間、濟州、東平、恩州、南京等處桑蠶災傷,量免絲料。七年,南京、河南蝗旱,減差徭十分之六。十九年,減京師民戶科差之半。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稅糧十分之二。二十四年,免北京饑民差稅。是年,揚州及浙西水,其地稅在揚州者全免,浙西減二分。二十五年,南安等處被寇兵者,稅糧免徵。二十六年,紹興路水,免地稅十之三。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遼陽差稅。二十七年,大都、遼陽被災,免其包銀、俸鈔。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間等路絲料之半。十月,以興、松二州霜,免其地稅。二十八年,遼陽被災者,稅糧皆免徵,其餘量徵其半。是年五月,以太原去歲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稅糧、杭州地稅並除之。九月,又免州路所負歲糧。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減歲課。是年,以大都去歲不登,流移者眾,免其稅糧及包銀、俸鈔。元貞元年,以供給繁重及水傷禾稼,免咸平府邊民差稅。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揚州、淮安兩路稅糧。五年,各路被災重者,其差稅並除之。六年,免大都、平灤差稅。七年,以內郡饑,荊湖、川蜀供給軍餉,其差稅減免各有差。八年,以平陽、太原地震,免差稅三年,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饑,其科差、夏稅並免之。二年,以腹裏、江淮被災,其科差、夏稅亦並免之。皇慶二年,免益都饑民貸糧。延祐二年,河南、歸德、南陽、徐、邳、陳、蔡、許州、荊門、襄陽等處水,三年,肅州等處連歲被災,皆免其民戶稅糧。天曆元年,陝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鹽官州海潮,免其秋糧夏稅。是年十二月,詔經寇盜剽掠州縣,免差稅一年。二年,以關陝旱,免差稅三年。至順元年,以河南、懷慶旱,其門攤課程及逋欠差稅皆免徵。

鰥寡孤獨賑貸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首詔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至元元年,又詔病者給藥,貧者給糧。 八年,令各路設濟眾院以居處之,於糧之外,復給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糧薪並敕於公廳給散。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二十八年,給寡婦冬夏衣。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賜米絹。元貞二年,詔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大德三年,詔遇天壽節,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為定例。六年,給死者棺木錢。

水旱疫癘賑貸之制:中統元年,平陽旱,遣使賑之。二年,遷曳捏即地貧民就食河南、平陽、太原。三年,濟南饑,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七月,以課銀一百五十錠濟甘州貧民。四年,以錢糧幣帛賑東平濟河貧民,[11]鈔四千錠賑諸王只必帖木兒部貧民。至元二年,以鈔百錠賑闊闊出所部軍。五年,益都民饑,驗口賑之。六年,東平、河間一十五處饑,亦驗口賑之。八年,以糧賑西京路急遞鋪兵卒。十二年,濮州等處饑,貸糧五千石。十六年,以江南所運糯米不堪用者賑貧民。十九年,真定饑,賑糧兩月。二十年,以帛千匹、鈔三百錠,賑水達達地貧民。二十三年,大都屬郡六處饑,賑糧三月。二十四年,斡端民饑,賑鈔萬錠。是年四月,以陳米給貧民。七月,以糧給諸王阿只吉部貧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又賑左右翼屯田蠻軍及月兒魯部貧民糧,各三月。二十七年,大都民饑,減直糶糧五萬石。二十八年,以去歲隕霜害稼,賑宿衞士怯憐口糧二月,以饑賑徽州、溧陽等路民糧三月。三十一年,復賑宿衞士怯憐口糧三月。元貞元年,諸王阿難答部民饑,賑糧二萬石。是年六月,以糧一千三百石賑隆興府饑民,二千石賑千戶滅禿等軍。七月,以遼陽民饑,賑糧二月。大德元年,以饑賑遼陽、水達達等戶糧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糧二千石。是年,臨江、揚州等路亦饑,賑糧有差;腹裏並江南災傷之地賑糧三月。二年,賑龍興、臨江兩路饑民,又賑金復州屯田軍糧二月。四年,鄂州等處民饑,發湖廣省糧十萬石賑之。七年,以鈔萬錠賑歸德饑民。九年,澧陽縣火,賑糧二月。十一年,以饑賑安州高陽等縣糧五千石,漷州穀一萬石,奉符等處鈔二千錠,兩浙、江東等處鈔三萬餘錠、糧二十萬餘石。又勸率富戶賑糶糧一百四十餘萬石,凡施米者,驗其數之多寡,而授以院務等官。是年,又以鈔一十四萬七千餘錠、鹽引五千道、糧三十萬石,賑紹興、慶元、台州三路饑民。皇慶元年,寧國饑,賑糧兩月。自延祐之後,腹裏、江南饑民歲加賑恤,其所賑或以糧,或以鹽引,或以鈔。

京師賑糶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於京城南城設鋪各三所,分遣官吏,發海運之糧,減其市直以賑糶焉。凡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減鈔三兩,歲以為常。成宗元貞元年,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肆三十所,發糧七萬餘石糶之,白粳米每石中統鈔一十五兩,白米每石一十二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二年,減米肆為一十所,其每年所糶,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餘萬石。至大元年,增兩城米肆為一十五所,每肆日糶米一百石。四年,增所糶米價為中統鈔二十五貫。自是每年所糶,率五十餘萬石。泰定二年,減米價為二十貫。致和元年,又減為一十五貫雲。賑糶糧之外,復有紅貼糧。紅貼糧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賑糶糧多為豪強嗜利之徒,用計巧取,弗能周及貧民。於是令有司籍兩京貧乏戶口之數,置半印號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對貼以給。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價視賑糶之直,三分常減其一,與賑糶並行。每年撥米總二十萬四千九百餘石,閏月不與焉。其愛民之仁,於此亦可見矣。

入粟補官之制:元初未嘗舉行。天曆三年,內外郡縣亢旱為災,於是用太師答剌罕等言,舉而行之。凡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定為三等,令其富實民戶依例出米,無米者折納價鈔。陝西每石八十兩,河南並腹裏每石六十兩,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實授茶鹽流官,如不仕讓封父母者聽。錢穀官考滿,依例陞轉。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河南並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先已入粟,遙授虛名,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照依資品,實授茶鹽流官。陝西: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河南並腹裏: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12]先已入粟,實授茶鹽流官,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加等升除。陝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並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13]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賜六字師號,都省給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禮部給之。四川省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補官例行之。夫入粟補官,雖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餘,民賴其助者多矣,故特識於篇末而不敢略雲。

校勘記

編輯
  1. 每(十)〔一〕兩給米一斗 據元典章卷一五官吏添支俸給改。
  2. 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 按本卷所載諸官俸錢尾數或作「三錢三分三釐」,或作「六錢六分六釐」,此脫「三分」,今補。
  3. 都水監都水卿 按本書卷九0百官志都水監不設卿,其主官稱「都水監」。此作「都水卿」,疑誤。
  4. 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 按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腹裏官職田「每俸鈔五貫給公田一頃」,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其職田當為十二頃。元典章卷一五祿廩作「十二頃」。此脫「二」字,今從道光本補。
  5. 經歷四頃 按元制縣無經歷,按察司屬官有經歷一員,從七品,位正五品僉事下。「經歷四頃」四字疑為錯簡,當在下文按察司「僉事六頃」四字之下。
  6. 同知二頃州判同 按上文言腹裏上州「同知五頃,州判四頃」,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裏減半,則行省上州同知職田應如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作「同知二頃半,州判二頃」。
  7. 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 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作「運判二頃半」、「知事一頃」。按本書卷八五百官志,運副正五品,運判正六品,經歷從七品,知事從八品,品秩不同,職田亦有等差,當以通制條格為是。此處史文疑有誤。
  8. 次年減價出(糴)〔糶〕 從北監本改。
  9. 沙(靜)〔淨〕隆興 見卷一校勘記[一四]。
  10. 免臨(青)〔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 從北監本改。
  11. 四年以錢糧幣帛賑東平濟河貧民 按本書述賑恤事例書路府州縣,或某地某部,而不以水,此「濟河」疑為「齊河」之誤。元初,齊河縣屬東平路。
  12.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據本書卷八二選舉志補。
  13. 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據本書卷八二選舉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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