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四庫全書本)/卷105

卷一百四 元史 卷一百五 巻一百六

  欽定四庫全書
  元史卷一百五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寳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寳同諸妄増減制書者處死 諸近侍官輒詐傳上㫖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 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處死若偽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逺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 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稅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 諸赦前偽造省印赦後不曽銷毀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不敘 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雖會赦流逺 諸偽造稅物雜印私熬顔色偽稅物貨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實者徴中統鈔一百貫充賞物主知情減犯人罪一等其匿稅之物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不知情者不坐物給元主其捕獲人擅自脫放者減犯人罪二等受財者與犯人同罪諸省部小史為人誤毀行移檢扎輒自刻印信偽補署押求蓋本罪無他情𡚁者杖七十七發元籍 諸僧道偽造諸王印信及令㫖抄題者處死 諸盤獲偽造印信之人同獲強盜給賞 諸告獲私造厯日者賞銀一百兩如無太史院厯日印信便同私厯造者以違制論諸受財賣他人敕牒及收買轉賣者杖一百七刺面
  發元籍買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職官被差以疾輒令人代乗驛傳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 諸公差於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記過支過分例米追徴還官 諸詐稱使臣偽寫給驛文字起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覺察輒憑無印信闗牒倒給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四十七 諸職官詐傳上司言語擅起驛馬者杖六十七托克托和斯依隨擅給驛馬者笞五十七並解職別敘記過驛官二十七還職 諸詐稱按部官恐嚇官吏者杖六十七 諸詐稱監臨長官署置差遣欺取錢物者杖八十七錢物沒官 諸詐稱奉使所委官聽理民訟者杖九十七詐稱隨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諸偽造寳鈔首謀起意並雕板抄紙收買顔料書填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死仍沒其家産兩隣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社長失察並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捕盜官及鎮守巡捕軍官各決三十七未獲賊徒依強盜立限緝捕買使偽鈔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㫁流逺諸捕獲偽鈔賞銀五錠給銀不給鈔 諸父子同造
  偽鈔者皆處死 諸父偽造鈔子聽給使不與父同坐子造偽鈔父不同造不與子同坐 諸夫偽造寳鈔者妻不坐 諸偽造寳鈔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諸偽造寳鈔沒其家産不及其妻子 諸赦前收藏偽鈔赦後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曽行使而不首者減一等 諸偽造鈔罪應死者雖親老無兼丁不聽上請 諸捕獲偽造寳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鈔仍給其親屬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 諸挑剜禆湊寳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逺年七十以上者呈稟定奪毋輒聽贖買使者減一等諸燒造偽銀者徒 諸造賣偽銀買主不知情價錢給主偽銀內銷提真銀沒官依本犯科罪 諸偽造各倉支發糧籌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糧者凖盜係官錢物科罪倉官人等有犯者依監主自盜法贓重者從重論諸冒支官錢計贓以枉法論並除名不敘 諸冒名
  入仕者杖六十七奪所受命追俸發元籍會赦不首笞四十七仍追奪之 諸奴受主命冒充職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隠者八十七 諸子冒亡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赦前赦後不出首者笞四十七追回所受宣敕及支過俸祿還官 諸邊臣輒以子婿詐稱招徠蠻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敘拘奪所授官諸軍官承襲偽増年者監察御史亷訪司糾察之濫
  保官吏並坐罪 諸職官妄報出身履歴者除名不敘諸驛史令史有過不敘詐稱作闕別處補用者笞五
  十七罷役不敘 諸輸納官物輒増改朱鈔者杖六十七罷之 諸有司長官輒以追到盜贓支使卻虛立給主文案者雖㑹赦解職降先職二等敘承吏除名不敘諸帥府上功文字詐添有功軍人名數主謀者杖八
  十七除名不敘隨從書寫者笞五十七 諸詐以軍功受舉入仕者罷之仍奪所受命 諸擅改已奏官員選目姓名者雖會赦除名發元籍 諸曹吏輒於公牘改易年月圖逭罪責者笞五十七罷役別敘記過 諸譁強之人輒為人偽増籍面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 諸䝉古驛史能辨出詐偽文字一起以上者減一資陞轉
  訴訟
  諸告人罪者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抵罪反坐越訴者笞五十七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寃抑屢告不理或理㫁偏屈並應合廻避者許赴上司陳之諸訴訟本爭亊外別生餘亊者禁其本爭事畢別訴
  者聽 諸軍民風憲官有罪各從其所屬上司訴之諸民間雜犯赴有司陳首者聽 諸告言重事實輕事虛免坐輕事實重事虛反坐 諸中外有司發人家録私書輒興獄訟者禁之若本宗事須引用證驗者仍聽追照其搆飾傅㑹以文致人罪者審辨之除本宗外餘事並勿聽理 諸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孫各減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 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訴止令同居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聽 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 諸婦人輒代男子告辨爭訟者禁之若果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諸子證其父奴訐其主及妻妾弟姪不相容隠凡干名犯義為風化之玷者並禁止之 諸親屬相告並同自首 諸妻訐夫惡比同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惡逆重事妻得相容隠而輒告訐其夫者笞四十七 諸妻曽背夫而逃被㫁復誣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從其夫嫁賣 諸職官同僚相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 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訴諸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㫁偏屈或遷延不決者隨輕重而罪罰之 諸訴官吏受賂不法徑赴憲司者不以越訴論 諸陳訴有理路府州縣不行訴之省部臺院省部臺院不行經乗輿訴之未訴省部臺院輒經乗輿訴者罪之 諸職官誣告人枉法贓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敘 諸奴婢告其主者處死本主求免者聽減一等 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鬬毆
  諸鬬毆以手足擊人傷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傷及拔髪方寸以上者四十七若血從耳目出內損吐血者加一等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杖六十七折一齒二指以上及髠髪並刃傷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七十七以穢物汚人頭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體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內平復者各減二等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致篤疾若㫁舌及毀敗人隂陽者一百七 諸訴毆詈有䦨告者勿聽違者究之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傷者凖此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増餘患而死者 諸娼女毆傷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單衣受刑 諸毆傷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 諸以非理毆傷妻妾者罪以本毆傷論並離之若妻不為父母悅以致非理毆傷者罪減二等並離之 諸職官毆妻墮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逺一任妻離之 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婦者笞四十七婦歸宗不追聘財 諸舅姑非理凌虐無罪男婦者笞四十七男婦歸宗不追聘財 諸䝉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 諸䝉古人斫傷他人奴知罪願休和者聽 諸以他物傷人致成廢疾者杖七十七仍追中統鈔一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 諸因鬬毆斫傷人成廢疾者杖八十七徴中統鈔二十錠付被傷人充養濟之資為父還毆致傷者徴其鈔之半諸豪橫輒誣平人為盜捕其夫婦男女於私家拷訊
  監禁非理凌虐者杖一百七流逺其破害有致殘廢者仍徴中統鈔二十錠充養濟之資 諸職官輒將義男去勢以充閹官進納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記過義男歸宗 諸以微故殘傷義男肢體廢疾者加凡人折跌肢體二等論義男歸宗仍徴中統鈔五百貫充養贍之資 諸尊長輒以微罪刺傷弟姪雙目者與常人同罪杖一百七追徴贍養鈔二十錠給苦主免流識過於門無罪者仍流 諸弟雖聽其兄之仇同謀剜其兄之眼即以弟為首各杖一百七流逺而弟加逺 諸卑幼挾仇輒刺傷尊長雙目成廢疾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以刃刺破人兩目成篤疾者杖一百七流逺仍徴中統鈔二十錠充養贍之資主使者亦如之 諸挾仇傷人之目者若一目元損又傷其一目與傷兩目同論雖會赦仍流 諸因爭誤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徴中統鈔五十兩充醫藥之資 諸托克托和斯輒毆傷往來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 諸職官輒以他物毆傷使臣者杖六十七 諸司屬官輒毆本營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職記過 諸方鎮僚屬輒以他物毆傷主帥者杖六十七幕官使酒罵長官者笞四十七並解職別敘記過 諸按部官因爭辯輒毆有司官有司官還毆者各笞三十七解職 諸監臨官挾怨當㕔扯捽屬官屬官輒毆之者笞四十七解職 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率下輒與幕屬公堂鬬爭雖㑹赦並罷免記過赦前無招者還職 諸職官輒毆傷所監臨以所毆傷法論罪記過 諸職官毆傷同署長官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降先品一等敘仍記過名 諸有司長官輒毆同位正官者笞三十七毆佐貳官者二十七並解職記過 諸同僚改除復以私忿相毆詈者皆罷其所受新命 諸在閒職官輒毆詈本籍在任長官者杖六十七 諸職官相毆其官等從所傷輕重論罪 諸軍官縱酒因戲而怒故毆傷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記過 諸幕僚因公輒以惡言詈長官者笞四十七長官輒還毆者笞一十七並記過名 諸職官乗醉當街毆傷平民者笞四十七記過 諸職官閒居與庶民相毆者職官減一等聽罰贖 諸以他物毆傷職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 諸小民恃年老毆詈所屬官長者杖六十七不聽贖 諸惡少無賴輒毆傷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殺傷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徴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徴中統鈔一十錠㑹赦免罪者倍之 諸部民毆死官長主謀及下手者皆處死同毆傷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逺均徴燒埋銀 諸殺人還自殺不死者仍處死諸殺人從而加功無故殺之情者會赦仍釋之 諸
  鬬毆殺人先誤後故者即以故殺論 諸因鬬毆以刃殺人及他物毆死人者並同故殺 諸因爭以刃傷人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 諸持刃方殺人人覺而逃卻移怒殺所解勸者與故殺同 諸有司徴科急民弗堪致殺其徴科者仍以故殺論 諸醉中欲殺其妻不得移怒殺死其解紛之人者處死 諸欲誘娼女逃不從輒殺之者與殺常人同 諸鬬毆殺人者結案待報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䝉古人因爭及乗醉毆死漢人者㫁罰出征並全徴燒埋銀 諸因閧爭一人誤蹂死小兒一人毆人致死毆者結案蹂者杖一百七並徴燒埋銀 諸有人戲調其妻夫遇而毆之因傷而死者減死一等論罪仍徴燒埋銀 諸毆死應捕殺惡逆之人者免罪不徴燒埋銀 諸以他物傷人傷毒流注而死雖在辜限之外仍減殺人罪三等坐之 諸因爭以頭觸人與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徴燒埋銀 諸出使從人毆死館夫者以毆殺論 諸因戲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諸父亡母復納他人為夫即為義父若逐其子出居於外即同凡人其有所鬬毆殺傷即以凡人鬬毆殺傷論 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與殺常人同 諸職官以微故毆死齊民者處死 諸職官受贓為民所告輒毆死告者以故殺論 諸軍官因公乗恕輒令麾下毆人殺死者杖八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徴燒埋銀給苦主若會赦仍殿降徴銀 諸閫帥侵盜係官錢糧怒吏發其姦輒令人毆死者以故殺論雖會大赦仍追奪不敘倍徴燒埋銀 諸局院官輒以微故毆死匠人者處死 諸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姪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姪杖一百七 諸女已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夫別娶 諸父有過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諸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 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十七從其夫嫁賣 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死者杖一百七 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七十七婦元有粧奩之物盡歸其父母 諸以細故殺其弟者處死 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謀下手皆處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歸宗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凡人殺死論 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之半 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諌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
  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鬬殺論 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殺論 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並徴燒埋銀 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謀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徴燒埋銀 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 諸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臥疾妻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致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
  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爭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鬬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逺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曽下手者免死徒一年 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於地因傷致死者不坐仍徴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徴燒埋銀 諸十五以下小兒因爭毆傷人致死者聽贖徴燒埋銀給苦主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徴燒埋銀給苦主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徴燒埋銀 諸庸醫以
  鍼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徴燒埋銀 諸颺磚石剝隣之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徴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徴燒埋銀 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致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徴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二十七徴燒埋銀之半給苦主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
  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病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徴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徴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駞在牧囓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駞給苦主 諸驛馬在野囓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別買當役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爭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誣頼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徴燒埋銀犯人財産人口並付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徴燒埋銀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皆凌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於家屬均徴燒埋銀 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並不徴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徴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鬬毆殺人應徴燒埋銀而犯人貧乏不能出備並其餘親屬無應徴之人官與支給 諸致傷人命應徴燒埋銀者止徴銀價中統鈔一十綻 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徴燒埋銀者為首致命徴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徴一十錠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徴燒埋銀 諸僧道殺人燒埋銀於常住追徴 諸庸作毆傷人命徴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於本主徴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徴者不徴於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縣正官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別議仍記過名路府州縣達嚕噶齊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別議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輝和爾字
  者禁之 諸但降詔㫖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於市者禁之 諸內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僕從佩服者禁之 諸官員朝㑹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輒衝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䝉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鳯文餘並不禁謂龍五爪三角者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荅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髙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荅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並金紗荅子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寳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珍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同籍者不限親疎期親雖別籍並出嫁同車輿並不得用龍鳯文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內外有出身者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受各投下令㫖鈞㫖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庶人惟許服暗花紵絲絲綢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鞾不得裁置花様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箆各一事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車輿黒油齊頭平頂皂幔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並與庶人同職官致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敘者與庶人同父祖有官既歿年深非犯除名不敘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粧扮之物不拘上例皂𨽻公使人惟許服綢絹倡家出入止服皂背不許乗坐車馬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敘餘人笞五十七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御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疋織造周身大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轡箭鏃鞾履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嚕噶齊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 諸神廟儀仗止代以土木紙綵用真兵器者禁之 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 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餘悉禁之 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 諸賣軍器者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 諸民問有藏鐡尺鐡骨朶及含刀鐡柱杖者禁之 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繫禦敵者笞三十七若鎗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為一副 諸嶽瀆祠廟輒敢觸犯作踐者禁之諸伏羲媧皇堯舜禹湯后土等廟軍馬使臣敢沮壊
  者禁之 諸名山大川寺觀祠廟並前代名賢遺蹟敢拆毀者禁之 諸改寺為觀改觀為寺者禁之 諸祠廟寺觀模勒御寳聖㫖及諸王令㫖者禁之 諸為子行孝輒以剜肝刲股埋兒之屬為孝者並禁止之 諸民間喪𦵏以紙為屋室金銀為馬雜綵衣服帷帳者悉禁之 諸墳墓以甎瓦為屋其上者禁之 諸家廟春秋祭祀輒用公服行禮者禁之 諸民間祖宗神主稱皇字者禁之 諸小民房屋安置鵞項銜脊有鱗爪瓦獸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 諸職官居見任雖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汚者毀之無治狀以虛譽立碑者毀之 諸夜禁一更三㸃鐘聲絶禁人行五更三㸃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其公務急速及疾病死喪産育之類不禁 諸有司曉鐘未動寺觀輒鳴鐘者禁之 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鐘以前市井㸃燈買賣曉鐘之後人家㸃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其集衆祠禱者禁之 諸犯夜拒捕斮傷徼巡者杖一百七 諸城郭人民隣甲相保門置水瓮積水常盈家設火具每物須備大風時作則傳呼以徇於路有司不時㸃視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 諸遺火延燒係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燒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傷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毀房舍財畜公私俱免徴償燒自已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 諸煎鹽草地輒縱野火延燒者杖八十七因致闕用者奏取聖裁隣接管民官專一闗防禁治 諸縱火圍獵延燒民房舍錢穀者㫁罪勒償償未盡而會赦者免徴 諸故燒太子諸王房舍者處死 諸故燒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無問舍宇大小財物多寡比同強盜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傷人命同殺人其無人居止空房並損壊財物及田塲積聚之物同竊盜免刺計贓㫁罪因盜取財物者同強盜刺㫁並追賠所燒物價傷人命者仍徴燒埋銀再犯者決配役滿徒千里之外 諸挾仇放火隨時撲滅不曽延燒者比強盜不曽傷人不得財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雖親屬相犯比同常人 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 諸郡縣嵗正月五月各禁宰殺十日其飢饉去處自朔日為始禁殺五日 諸每嵗自十二月至來嵗正月殺母羊者禁之 諸宴會雖達官殺馬為禮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與衆驗而後殺之 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七徴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兩隣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申驗開剝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須投稅貨賣違者同匿稅法有司禁治不嚴者糾之 諸私宰官馬牛為首杖一百七為從八十七 諸助力私宰馬牛者減正犯人二等論罪 諸牛馬驢騾死而筋角不盡實輸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徴所犯物價付告人充賞 諸毀傷體膚以行丐於市者禁之 諸城郭內外放鴿帶鈐者禁之 諸諸王駙馬及諸權貴豪右侵占山塲阻民樵採者罪之 諸關譏不嚴受財故縱者罪之 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風濤將起貪索渡錢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者為首處死為從減一等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人僧道者其師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衆結社者禁之 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強行抄化者禁之 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衆為首者斬為從者各以輕重論刑 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衆亂民者禁之 諸俗人集衆鳴鐃作佛事者禁之 諸軍官鳩財聚衆張設儀衛鳴鑼擊鼔迎賽神社以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並記過 諸隂陽家天文圖讖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 諸隂陽家偽造圖讖釋老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説左道誣民惑衆者禁之違者重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諸妄言禁書者徒 諸隂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 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 諸隂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 諸以隂陽相法書符呪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求仕進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寫匿名文書所言重者處死輕者流沒其妻子與捕獲人充賞事主自獲者不賞 諸寫匿名文字訐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諸投匿名文字於人家脅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見匿名文書非隨時敗獲者即與燒毀輒以聞官者減犯人二等論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訐人罪者如所訐論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唱詞話教習雜戲聚衆淫謔者並禁之 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鈸倒花錢撃魚鼓惑人集衆以賣偽藥者禁之違者重罪之 諸棄本逐末習用角觝之戲學攻刺之術者師弟子並杖七十七 諸亂製詞曲為譏議者流諸賭博錢物杖七十七錢物沒官有官者罷見任期
  年後雜職內敘開張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應捕故縱笞四十七受財者同罪有司縱令攀指十人及在前同賭人罪及官吏賭飲食者不坐 諸賭博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 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攤塲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 諸所在鎮守䝉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縱頭疋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 諸藩王無都省文書輒於各處徴收差發強取飲食草料為民害者禁之 諸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有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物沒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塲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 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治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贓沒官 諸年穀不登百姓飢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沒入 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竒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拉木伊克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戶付有司當差殘疾老病給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徴還已用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拉木伊克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歸其主無主者官與收係 諸隠藏拉木伊克鷹犬者笞三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其收拾拉木伊克鷹犬之人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內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內者一半納官在已地內者即同業主得古器珍寳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隠匿㫁罪追沒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 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産奪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沒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諸闗廂店戶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戶行錢商船輒䜿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 諸經商或因事出外必從有司㑹問隣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 諸投下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曽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製合偽藥於市井貨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寳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亷訪司察之 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於中書省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 諸娼妓之家輒買良人為娼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稅務無憑輒與印稅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鬬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因鬬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 諸先作過犯曽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逺惡之地屯種 諸頻犯過惡累㫁不改者流逺 諸兇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逺 諸貴勢之家奴𨽻有犯輒私置鐡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卻令他戶陪償事主財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內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記過諸己㫁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死未出境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發解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監繫以致脫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 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隣人社長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贓脫放者以枉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將財物內三分取一付告獲人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曽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㕘雜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飢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䑕耗糧內放支囚糧 諸在禁無家屬囚徒嵗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披蓋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𠉀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増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諸有司在禁囚徒飢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𠉀不
  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嵗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別敘記過 諸孕婦有罪産後百日決遣臨産之月聽令召保産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産時令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情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毎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寃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亷訪司體覆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産並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寃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諸職官能平反寃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元史巻一百五
  元史巻一百五考證
  刑法志四諸子冒亡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 按原刻脫亡字今據至正條格増
  刑法志四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幔 按三品原刻訛二品今據永樂大典改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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