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大風災害防禦條例

克拉瑪依市大風災害防禦條例
制定機關:克拉瑪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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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克拉瑪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克拉瑪依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克拉瑪依市大風災害防禦條例

(2018年8月29日克拉瑪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風災害的防禦,避免和減輕大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克拉瑪依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大風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風災害,是指因大風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對市民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事件。

因大風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風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大風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提升大風災害綜合防禦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大風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風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防禦科普知識宣傳等大風災害防禦工作。

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大風災害防禦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門會商機制,共同做好大風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併參與大風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大風災害防禦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大風災害防禦規劃的內容包括大風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多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災害防禦措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大風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大風天氣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大風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大風災害防禦需要,制定本部門的大風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大風災害防禦以及災後評估工作需要及時修訂。

第八條 涉及公共利益並與大風天氣影響密切相關的機場、火車站、大型太陽能和風力發電、大型石油化工等新建、改建、擴建的重大工程和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大風氣候可行性論證,編制論證報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大風災害普查,建立大風災害數據庫,開展大風災害風險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劃定大風災害風險區域,確定大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大風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區域遭受大風災害歷史和現狀分析;

(二)可能遭受的大風災害風險預估;

(三)管控或者減輕大風災害的對策和措施;

(四)大風災害風險評估的結論。

第十條 大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大風災害防禦工作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制定、完善本單位大風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三)接收和傳播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息;

(四)開展大風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五)確定大風災害防禦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標誌;

(六)定期巡查,消除大風災害安全隱患;

(七)發現大風監測設施損壞的,及時報告氣象主管機構;

(八)其他防禦準備工作。

大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大風災害防禦職責的落實情況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大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下列工作的服務和監督:

(一) 指導重點單位制定大風災害應急預案,開展大風災害防禦科普宣傳和專業人員培訓;

(二)為重點單位獲取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提供便利;

(三)檢查重點單位大風災害防禦工作情況,對未落實大風災害防禦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風林建設與維護,採取措施保護城區外圍荒漠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減輕大風引起的沙塵危害。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油田、石油化工以及農牧業等重點生產區域,建立大風監測站點,及時監測大風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大風監測設施。

第十四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在建建(構)築物、電力和通信設施、排污設施、戶外停車場、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禽畜欄圈等進行防風避險監督檢查,消除風險隱患;加強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構)築物設計、建築材料選用、門窗施工質量等方面的督查,提高建(構)築物的防風效果。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構)築物時,應當根據城區主導風向確定建(構)築物的走向及外牆門窗位置;明確門窗選用的建築材料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滿足防風要求。建(構)築物防風設計導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商市氣象主管機構、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

建設單位在選擇建(構)築物外牆門窗建築材料時,應當符合設計的抗風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提高建(構)築物外牆門窗施工質量,增強密封效果,防止漏風進沙;加強對建築工地的防風避險管理,加固腳手架等臨時設施。

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防風避險巡查,設置警示標誌,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學校、幼兒園、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圖書館、電影院、文化館、體育場(館)、醫院、機場、車站、商場、批發市場、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災害易發區域建立大風災害預警信號接收設施。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大風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及時對大風天氣進行預報預警,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大風天氣可能對本行政區域產生災害性影響的程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會商及災害風險應對工作,通報天氣預報結果、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提前採取預防措施並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十八條 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由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及電信運營企業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

根據大風風力等級依次實行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級災害預警,災害預警級別及預防措施逐級提高。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傳播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刊登大風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免費向本地全網用戶準確發送大風警報及應急短信,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禦準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大風警報、大風災害預警信號時,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協理員或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大風災害防禦知識;

(二)接收、傳播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等信息;

(三)參與大風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四)其他需要協助的大風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推出適合本市大風災害特點的保險險種,鼓勵單位和個人投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收到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入緊急響應狀態,向社會公布應急處置措施。

對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大風災害防禦活動,不得製造、傳播謠言。

第二十三條 大風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劃定大風災害危險區域;

(二)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

(三)發布禁火令,明確禁火範圍、期限;

(四)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大風災害危害的場所,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五)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大風災害預警響應期間,市、區有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易受大風災害危害區域的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

(二)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三)實行交通管制;

(四)依法臨時徵用運輸工具、設施設備、房屋等應急救援物資和避險場所;

(五)組建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隊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大風災害預警響應期間,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大風災害預警級別,可以採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避險措施。

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受損的生產設施,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信息專欄、微信、短信等多種方式及時向轄區內的公眾傳播,進行應急處置宣傳動員,做好先期防範和災害應對。

學校、幼兒園、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電影院、文化館、體育場(館)、醫院、機場、車站、商場、批發市場、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單位收到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二十七條 大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影響情況,組織應急管理、氣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大風災情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大風災情調查工作,及時統計上報災情信息。

大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大風災害損失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開展大風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或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大風警報和大風災害預警信號,或者傳播虛假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大風天氣信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媒體和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傳播大風警報、大風災害預警信號時,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或者傳播虛假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大風天氣信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進行大風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對大風災害防禦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整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大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謊報大風災害損失情況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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