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2月20日
官方來源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印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通信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辦、各副省級市編辦:

  為推進我國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規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的註冊、使用、變更和註銷,提高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的規範性和權威性,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編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2月20日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保護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網上名稱不受侵犯,依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和使用網上名稱,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上名稱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互聯網絡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網站名稱等。域名是指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與該計算機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網站名稱是指用於網站識別的字符標識。

  第三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規範,並對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網上名稱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根據互聯網絡及相關技術發展對網上名稱的管理範圍進行適當調整。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做好網上名稱管理工作,並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網上名稱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工作,省級通信管理機關對互聯網絡域名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互聯網站進行備案管理。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設立專門的網上名稱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的管理工作。管理機構委託網上名稱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開展網上名稱註冊服務工作,並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域名註冊和網站備案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網上名稱實行註冊管理,不採用先到先得的原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依法註冊、使用網上名稱。

  民族自治地方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網站名稱,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使用漢語言文字的同時,還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多種語言文字。

  第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網上名稱管理制度,並對網上名稱的註冊和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制度和具體措施,建立網上名稱爭議解決機制以及服務質量監督和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章 註冊和使用

  第六條 中文和英文網上名稱至少分別包含漢字或數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或數字(0-9),也可同時包含連字符(-),但不得以連字符(-)開頭或結尾。

  第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註冊域名,開辦網站,需註冊網上名稱。

  註冊、使用中文網上名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級域名的總長度不超過31個字符;

  (二)以機構全稱、規範簡稱作為中文網上名稱時,應當與國家機關批准的名稱相一致;

  (三)以機構習慣簡稱作為中文網上名稱時,應當與習慣稱謂相一致。以習慣簡稱作為中文網上名稱時,政務域名原則上包括行政區劃。公益域名原則上包括行政區劃、所屬行業(教育、科技等)、組織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稱作為中文網上名稱時,其含義應當與其職能或業務範圍相一致;

  (五)黨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中文政務域名應當以「.政務」、「.政務.cn」結尾;

  (六)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結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務」、「.政務.cn」結尾的域名時,須經上級主管機關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

  (七)當註冊的中文網上名稱可能出現引起歧義或混淆時,應當冠以行政區劃或其核心職能加以區分;

  註冊、使用英文網上名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英文各級域名的總長度不超過63個字符;

  (二)以註冊單位的英文名稱作為英文網上名稱時,英文網上名稱應當與國家機關批准的英文名稱的首字母順序組合相一致;

  (三)以註冊單位的機構全稱、規範簡稱、習慣簡稱的漢語拼音全稱或其首字母縮寫作為英文網上名稱時,應當與該機構相應名稱的漢語拼音全稱或其首字母順序組合相一致;

  (四)以其他名稱作為英文網上名稱時,其含義應當與其職能或業務範圍相一致;

  (五)當使用英文網上名稱可能出現引起歧義或混淆時,應當冠以行政區劃或其核心職能加以區分。

  第八條 申請註冊含有各級行政區劃的全稱、規範簡稱和其他習慣簡稱的網上名稱,應當提供國家機關批准的文件。

  申請註冊含有本級行政區劃名稱的網上名稱時,如果該行政區劃名稱存在同名或同音不同字等情況,應當冠以行政區劃的全稱或規範簡稱。

  第九條 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劃層級的申請人申請同一個網上名稱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網上名稱,且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區劃層級高的申請人可以優先獲得該網上名稱。兩個以上同一行政區劃層級的申請人申請同一個網上名稱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網上名稱,且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其核心職能與申請的網上名稱更具有相關性的申請人可以優先獲得該網上名稱。

  第十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註冊網上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反管理機構預留保護、限制註冊、商標保護等相關政策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註冊一個或多個網上名稱,但應當指定首選網上名稱,並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本機構全稱和網上名稱。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紙質申請或在線申請方式向服務機構提交網上名稱註冊申請。註冊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上名稱註冊申請表和註冊協議;

  (二)有效的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關於註冊資格的證明文件(如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

  (三)申請政務域名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交履行行政職能的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註冊聯繫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五)將其註冊信息交由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的同意書;

  (六)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準確和完整並加蓋註冊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網上名稱註冊事項包括:

  (一)機構類型和名稱;

  (二)主要職能或業務範圍;

  (三)申請的網上名稱;

  (四)網站IP地址;

  (五)網站主機部署的物理地址(境內註冊單位的物理地址應當設在境內)。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其下一級域名註冊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參照本辦法進行審核,同時向相應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頒發網上名稱《標識證書》。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核准的《標識證書》註冊網上名稱,並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域名註冊和網站備案工作。註冊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網上名稱進行域名註冊和網站備案,並將《標識證書》編號放在其網站底部中間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網上名稱註冊的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未經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註冊或使用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已註冊的網上名稱相同或存在形似、含義相似、發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眾混淆的網上名稱。

第三章 定期報告、變更和註銷

  第十八條 網上名稱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註冊單位應當定期向管理機構報告網上名稱的使用情況,管理機構對網上名稱的規範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定期報告和審核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註冊單位的網上名稱是否與其職能或業務範圍相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經過審核;

  (二)註冊單位是否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本機構申請的網上名稱;

  (三)註冊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有關註冊服務費用;

  (四)註冊單位網站是否履行備案手續;

  (五)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未按要求定期報告的,管理機構可暫停解析或註銷相關域名。

  第二十條 註冊單位合併、分立、劃轉、轉制或註冊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上名稱變更申請表;

  (二)有效的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關於註冊資格的證明文件(如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

  (三)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向管理機構提交變更請求,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請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覆審,覆審通過的網上名稱變更生效。

  第二十一條 註冊單位可以向服務機構申請註銷網上名稱。

  註冊單位撤銷、終止、解散、主體性質發生變化不具備註冊網上名稱資格或其他應註銷網上名稱情形發生的,自撤銷、終止、解散、主體性質發生變化或其他註銷網上名稱情形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註銷;註冊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註銷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註銷。

  第二十二條 未經管理機構批准,註冊單位不得轉讓網上名稱或以任何形式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管理機構在網上及時公布網上名稱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註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構可採取警告、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註銷登記等措施:

  (一)以虛假信息騙取網上名稱註冊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網上名稱的;

  (三)不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報告、變更、註銷網上名稱或審核未通過的;

  (四)其他未按規定註冊、使用網上名稱的。

  第二十五條 對於搶註、盜用、冒用或造成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網上名稱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錯誤的組織和個人,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解析並註銷其網上名稱,告知相關機構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註冊單位違法行為,對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七條 在網上名稱的申請、使用、變更或註銷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由爭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機構協調解決,也可以提交管理機構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雙方也可以基於仲裁條款提請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八條 爭議期間,網上名稱註冊事項、解析服務等保持不變;爭議解決後,網上名稱註冊事項、解析服務按照最終有效的爭議處理結果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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