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

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
2019年4月7日
(201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4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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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帶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考核工作,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成效、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以此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依據。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着眼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突出考核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實際成效,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調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客觀全面、簡便有效;

(六)考用結合、獎懲分明。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考核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含正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含正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發揮表率作用,帶頭接受高標準嚴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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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領導班子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四個服從」,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堅定「四個自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的情況;踐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新時期好幹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情況。

(二)領導能力。全面考核領導班子適應新時代要求、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成目標任務的能力,重點了解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

(三)工作實績。全面考核領導班子政績觀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績觀,主要看是否恪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真正做到對歷史和人民負責。考核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應當看全面工作,看推動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況和實際成效。考核其他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主要看全面履行職能、服務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況和實際成效。注重考核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抓黨建工作的實績。

(四)黨風廉政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持之以恆正風肅紀,推進反腐敗鬥爭等情況。

(五)作風建設。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繫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結合實際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況;深入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情況;實事求是,真抓實幹,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的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領導幹部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考核領導幹部的政治品質,重點了解堅定理想信念、對黨忠誠、尊崇黨章、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況。考核領導幹部的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堅守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等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特別是應對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的政治能力、專業素養和組織領導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領導幹部的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發揚革命精神、鬥爭精神,堅持「三嚴三實」,勤勉敬業、恪盡職守,認真負責、緊抓快辦,銳意進取、敢於擔當,艱苦奮鬥、甘於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領導幹部堅持正確政績觀,履職盡責、完成日常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複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情況和實際成效。考核黨委(黨組)書記的工作實績,首先看抓黨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領導班子其他黨員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應當加大抓黨建工作的權重。

(五)廉。全面考核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政治責任,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秉公用權,樹立良好家風,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反對「四風」和特權思想、特權現象等情況。

第九條 具體考核內容的確定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優化。

第十條 落實新發展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績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設置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和權重,突出對打好重點任務攻堅戰的考核,加強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動創新發展、加強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穩定、新增債務等約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第十一條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核內容應當體現不同區域、不同部門、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點。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職責要求,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擔當不作為的具體情形和評價標準,推動工作落實和擔當盡責。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責、可追責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目標以及崗位職責規範,作為確定考核內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平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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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日常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及時肯定鼓勵、提醒糾偏。

第十五條 平時考核應當突出重點。

考核領導班子的日常運行情況,重點了解政治思想建設、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科學決策、完成重點任務和反對「四風」等情況。

考核領導幹部的一貫表現,重點了解政治態度、擔當精神、工作思路、工作進展,特別是對待是與非、公與私、真與假、實與虛的表現等情況。

第十六條 平時考核主要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日常管理進行,可以採取下列途徑:

(一)列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要工作會議,參加重要工作活動等;

(二)與幹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談心談話,到所在單位聽取幹部群眾意見;

(三)開展調研走訪、專題調查、現場觀摩等;

(四)結合黨內集中學習教育、紀委監委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工作督查、幹部培訓等進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適當方法。

第十七條 平時考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形成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十八條 建立平時考核工作檔案,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作為了解評價領導班子日常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一貫表現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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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組織開展。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黨委(黨組)每年可以選定部分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重點考核。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總結述職。召開會議,領導班子總結報告全年工作,領導幹部進行個人述職。

(二)民主測評。根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的要求設計測評表,由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參加測評的人員範圍,按照知情度、關聯度、代表性原則,結合實際確定。

(三)個別談話。與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幹部群眾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四)了解核實。根據需要採取查閱資料、採集有關數據和信息、實地調研等方式,核實考核對象有關情況。

(五)形成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結果並及時反饋。

當年開展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換屆考察、巡視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結合實際適當簡化程序。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對公共服務部門和窗口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聽取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優秀是指綜合表現突出,出色履行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圓滿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成績顯著。

良好、稱職是指綜合表現好,認真履行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務。

一般、基本稱職是指綜合表現勉強達到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或者在某個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有較大問題。

較差、不稱職是指綜合表現達不到領導職責或者崗位要求,或者在某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出現重大錯誤。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結合實際,制定考核等次具體評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擔任多項職務的領導幹部,一般在承擔主要工作職責的單位進行考核,對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適當方式進行了解。

新提拔任職的領導幹部,按照現任職務進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職崗位的工作情況。

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在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其交流任職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援派或者掛職鍛煉的領導幹部,由當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單位進行考核,以適當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的意見。

本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領導幹部,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專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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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專項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

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對表現突出或者問題反映較多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可以進行專項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專項考核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明確考核對象、考核內容指標、程序步驟和工作要求等。

(二)聽取考核對象的總結匯報。

(三)了解核實。採取查閱資料、實地調研、輿情分析、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核實印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情況。

(四)形成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出評價。

第二十五條專項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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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任期考核是對實行任期制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一屆任期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結合換屆考察或者任期屆滿當年年度考核進行。

任期考核應當突出對完成屆期目標或者任期目標情況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任期考核一般應當按照總結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了解核實、實績分析、形成考核結果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任期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七章 考核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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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確定應當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全面、歷史、辯證地分析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增長速度與質量效益、顯績與潛績、發展成果與成本代價等情況,注重了解人民群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感受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得票得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情況應當相互補充印證,堅持考人與考事相結合,注重吸收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績效管理、工作督查、相關部門業務考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願不願做事、能不能幹事作為識別幹部、評判優劣的重要標準,增強考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當全面準確反映考核對象情況,以考核報告、評語、鑑定等形式確定結果的,應當明確具體肯定成績和優點,指出問題和不足。

第三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應當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考核對象中產生。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幹部總人數的25%。

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最高不超過30%;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15%,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成效不明顯的;

(二)幹事創業精氣神不夠,拈輕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不擔當不作為的;

(三)受到上級黨委和政府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的;

(四)工作實績不突出的;

(五)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力,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確定為優秀等次的。

在上級黨組織開展的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中,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綜合評價等次未達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上出現問題的;

(二)不執行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不能正常發揮職能作用,領導幹部鬧無原則糾紛,影響較差的;

(三)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勝任崗位職責要求,依法履職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敷衍塞責、庸懶散拖,作風形象不佳,群眾意見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的;

(六)其他原因應當確定為較差或者不稱職等次的。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失誤錯誤,經綜合分析給予容錯的,應當客觀評價,合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覆核或者申訴。

第八章 考核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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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堅持考用結合,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推動能上能下,促進擔當作為,嚴厲治庸治懶。

第三十八條 考核結果採取個別談話、工作通報、會議講評等方式,實事求是地向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督促整改,傳導壓力、激發動力。

第三十九條 依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一)領導班子作出重要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

(二)領導班子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

(三)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凝聚力戰鬥力不強、不擔當不作為、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當進行調整;

(四)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應當責成其向上級黨組織寫出書面報告,剖析原因、進行整改;

(五)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較差或者連續兩年為一般等次的,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依據考核結果,激勵約束領導幹部:

(一)領導幹部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年度考核獎金、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限期改進。

(四)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五)不參加年度考核、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不計算為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六)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依據考核結果加強幹部教育培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對領導幹部進行調學調訓、安排實踐鍛煉,補齊能力素質短板。對有潛力的優秀年輕幹部加強針對性培養。

第四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存在問題的,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談話提醒直至組織處理;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領導幹部考核形成的結論性材料,應當存入幹部人事檔案。

第九章 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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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責。

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考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以及勝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公道正派,組織紀律觀念和保密意識強。考核人員按照規定實行公務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黨委(黨組)可以組建和派出考核組。考核組組長根據每次考核任務確定並授權,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堅持原則、敢於擔當。

第四十六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

考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全面客觀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和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考核人員應當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應當嚴肅認真、穩妥審慎,注意與日常工作相協調、相促進。根據不同考核對象和考核任務,改進創新考核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多到基層幹部群眾中、多在鄉語口碑中聽取意見、了解情況,堅持在現場看、見具體事,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了解核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現實表現。

第四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考核,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考核工作與其他業務考核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合考核力量,歸併考核項目和種類,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防止多頭考核、重複考核。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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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過場;

(二)不准隱瞞、歪曲事實;

(三)不准弄虛作假;

(四)不准搞非組織活動;

(五)不准泄露談話內容、測評結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憑個人好惡評價幹部、決定或者改變考核結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八)不准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擊報復幹部和反映問題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對待和接受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情況。

對不按照要求參加或者不認真配合考核工作,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十二條 對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實造成嚴重後果、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等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四條 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認真受理有關舉報、覆核、申訴,嚴肅查處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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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黨委和政府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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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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