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奏各省補署官缺酌定限制摺

內閣奏各省補署官缺酌定限制摺
大清內閣
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8月19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七月初二日第二號

奏為各省補署官缺酌定限制請  旨遵行事竊維內選外補之敝。在於班次資格。不足以得人。故臣等前次奏請停選。卽兼以變通外補。破除班次資格爲宗旨。間有仍留班次者。亦令於本班酌補。以期爲地擇人。實事求是。惟各省積習已深。若非嚴加整頓。則良法美意。亦同具文。查近來各省奏補咨補官缺。核其出缺日期。竟有在二三年前者。懸缺不補。漫無限制。推其遲延之由。無非爲調劑委署之計。及至補缺之後。又或不令到任。紛紛調署。部選之員。則謂吏事非所素習。外補之缺。又謂拘於班次。藉人地之不宜。爲紛更之便計。甚至積重不返。沿成例章。委署一年。輒予瓜代。一官傳舍。致賢者有才而無所施。不肖者攘利而惟恐後。吏治窳敗。職此之由。現在選班旣停。統歸外補。節目疏闊。簡而易行。無分缺分繁簡。並准擇人地相宜者。酌量補用。與從前情形。逈不相同。當此籌備憲政之時。自應嚴定限制。以勵官常。擬請嗣後缺出。均令遵照題缺定限。遠省限九十日。次遠省七十日。近省五十日。一律揀選升調補授。如有違限。照例分別議處。一經補缺。卽行飭赴本任。並將到任日期。隨時咨報查核。不准輕易調署。除本任官暫時離任。應令委員代理外。其實係因公不能到任及緣事撤任。必須擇人地相宜者。委令署理。如不得力。卽時撤委。果能留心地方公事。始終勤奮。亦不必限定一年期滿。遽行更調。庶缺無久懸。官得久任。地方吏治。不無少裨。所有等酌擬補署官缺酌定限制緣由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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