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署諭旨召集臨時國會公決政體

諭旨
大清內閣全體署名
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九日
1911年12月6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十月初十日第一百二十八號

  奉

旨朕欽奉

隆裕皇太后懿旨。內閣代遞唐紹儀電奏。民軍代表伍廷芳堅稱人民志願。以改建共和政體爲目的等語。此次武昌變起。朝廷俯從資政院之請。頒布憲法信條十九條吿

廟宣誓。原冀早息干戈。與國民同享和平之福。徒以大信未孚。政爭迭起。予惟我國今日於君主立憲共和立憲二者。以何爲宜。此爲對內對外實際利害問題。固非一部分人民所得而私。亦非朝廷一方面所能專決。自應召集臨時國會。付之公決。茲據國務大臣等奏請召集近支王公會議。面加詢問。皆無異詞。著內閣卽以此意電令唐紹儀轉吿民軍代表。預爲宣示。一面由內閣迅將選舉法妥擬協定施行。尅期召集國會。並妥商伍廷芳。彼此先行罷兵。以奠羣生而弭大難。予惟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原以一人養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皇帝纘承大統。甫在沖齡。予更何忍塗炭生靈。貽害全國。但期會議取決。以國利民福爲歸。天視民視。天聽民聽。願我愛國軍民。各秉至公。共謀大計。予實有厚望焉。欽此。

  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九日  蓋用  御寶

  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署外務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趙秉鈞署度支大臣紹英學務大臣唐景崇陸軍大臣王士珍署海軍大臣譚學衡司法大臣沈家本署農工商大臣熙彥署郵傳大臣楊士琦理藩大臣達壽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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