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監督工作計劃

2008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監督工作計劃
2009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10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9年/第三號

(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3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精神修改)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實施監督法,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行使職權,把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監督工作的重點,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實際,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加強跟蹤監督,力求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加強對解決民生問題的監督,督促和支持「一府兩院」按照各自工作報告提出的目標任務做好工作,確保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全年經濟社會發展任務的順利完成;加強和改進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對2009年監督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編輯

(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制度,以及農民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遇到的問題、今後的工作計劃和措施等。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方針、規劃和措施;關於修改職業教育法的意見和建議等。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情況及配套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十一五」規劃中二氧化硫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火電、冶金、水泥等行業和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大氣污染防治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的使用和監管情況;組織實施對口支援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工作的進展情況;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轉變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六)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法制權威和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依法規範行使執行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推行執行工作機制改革的情況;加強隊伍建設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七)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依法查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特別是涉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瀆職犯罪的情況;依法查辦司法人員徇私舞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依法查辦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保障人權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八)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資及其實施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資的主要投向及其實施情況;鼓勵引導社會投資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效果;加強投資監管,提高投資質量及效益的情況等。報告要附今年政府公共投資安排情況表。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九)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近年來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情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打算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十)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當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基本情況、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方面,特別是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及關閉停產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採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和跟蹤監督等相關工作。

二、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編輯

(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2008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兩項報告請國務院除按照監督法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出外,還要重點報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2008年中央預算和2007年中央決算審查報告中所提建議的落實情況。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主要措施,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着力解決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等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着力解決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方面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以上由監督法規定聽取和審議的三個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三、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

編輯

(一)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制定配套法規規章的情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種畜禽管理的情況;支持、引導、服務畜牧業發展採取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8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在當前一些企業受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甚至倒閉情況下,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0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三)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法律的學習、宣傳情況;配套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的執行情況;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檢驗、進出口等環節監管的措施及成效;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的建立健全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2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編輯

根據監督法、立法法的規定,繼續做好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進一步加強備案的規範化、信息化管理,認真研究處理公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有重點地開展主動審查,促進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與和諧。2009年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要重點結合常委會對現行法律的清理工作,督促地方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全面清理,並就地方性法規清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重點地進行主動審查研究。以上工作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

要嚴格遵守監督法和《全國人大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本計劃的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務求實效,充分發揮常委會集體參謀助手的作用,確保常委會各項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監督工作計劃時間安排表

編輯
時間 聽取和審議的議題
4月(3項) 國務院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6月(3項) 國務院關於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2008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8月(3項) 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執法檢查報告
10月(4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法制權威和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案件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資及其實施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
12月(3項)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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