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
2009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
(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3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精神修改)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發〔2008〕15號文件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按照確保2010年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任務的要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抓緊制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現實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法律,及時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抓緊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統籌做好法律配套、法律宣傳、法律培訓等工作,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決定性步伐,為促進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安排好法律案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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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工作要點提出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留有餘地的原則,根據需要和可能,並適當考慮以後年度立法項目的滾動銜接,對2009年法律案審議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 繼續安排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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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月四審)、保險法(修改)(2月三審)、刑法修正案(七)(2月三審)、郵政法(修改)(4月二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4月二審)、統計法(修改)(6月二審)、國家賠償法(修改)(6月二審)、社會保險法(8月三審)、行政強制法(8月三審)、侵權責任法(10月三審)等10部法律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或者再審,2009年繼續安排審議。對其中條件成熟的,爭取年內表決通過。

(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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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改) 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國防動員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審議
(2)6月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海島保護法 全國人大環資委提請審議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改) 國務院提請審議
外交人員法 國務院提請審議
人民武裝警察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審議
(3)8月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精神衛生法 國務院提請審議
(4)10月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社會救助法 國務院提請審議
選舉法(修改) 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5)12月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土地管理法(修改) 國務院提請審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 國務院提請審議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況適當調整。

(三)預備項目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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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法、慈善事業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兵役法(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修改)、森林法(修改),有關方面應當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況在2009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 抓緊完成法律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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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要求和時間進度,有關方面要對現行法律中某些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規定進行系統梳理、分析和研究,區分不同情況,及時通過修改、廢止、解釋等方式作出必要的調整和完善。根據法律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採取一攬子處理的辦法,集中修改或者廢止一批明顯不合時宜的規定。

三、 督促有關方面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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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督促落實法律配套法規工作程序,從機制上保證加強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在法律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有關方面要對擬確立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及早進行研究和謀劃,作出必要的安排、準備和說明。與法律實施相配套的重要法規,原則上應當在法律通過後施行前制定完畢,爭取與法律同步實施。

四、 加強立法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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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應用着眼於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對立法工作中的立法形式、法律要件、表述方式和字詞術語等技術規範作系統性研究,形成若干階段性成果,作為業務工作規範印發有關方面參照執行。

五、 加強法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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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法律宣傳工作,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創造良好社會氛圍。在公布法律草案的同時,要以多種形式介紹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會各方面增進對草案的了解和認識;加強對審議法律草案過程的宣傳,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使立法過程成為接受人民監督、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法律通過後,要抓住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各方面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和重要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宣傳,掌握輿論主導權;周密組織,協調配合,多渠道、多層次、多角度地開展法律宣傳,形成各具特色、各方協同的法律宣傳工作機制。

六、 做好法律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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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律培訓,保證準確理解、正確執行法律。對新通過的重要法律,要採取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會等多種形式,使有關方面和地方人大的同志準確掌握立法精神。加強對立法工作的業務培訓,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舉辦立法工作培訓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有關負責同志等方面人員進行培訓。召開地方立法專題研討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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