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作者:胡光寶
2004年8月23日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胡光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的修改,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進一步修改後審議通過;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8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8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其他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有的常委委員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提出,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傳染性強、危害性大,一旦發現,就要立即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延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因此,建議在本法中直接規定,這三種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至於其他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按照草案規定的程序辦理是適宜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二、有的常委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防治傳染病,特別是去年防治「非典」,降低併發症死亡率,中醫藥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要重視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優勢。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發展中醫藥等傳統醫學和現代醫學,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有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現實生活中受到歧視的問題已經引起社會關注,需要增加規定對這些人不得歧視的內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四、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生產和使用嚴格管理。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血液和血液製品是傳播傳染病的重要途徑,應當嚴加管理,增加規定禁止非法採集血液的內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禁止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

       五、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我國艾滋病防治的形勢很嚴峻,本法需要對艾滋病的防治專門作出規定或者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再次研究,建議在本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事先應當進行環境衛生調查,施工期間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興建大型建設項目,不僅要考慮在建設期間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項目建成以後,還要注意傳染病流行區域的變化,加強對自然疫源地變化情況的監測,及時採取預防措施。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了對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患者屍體的處理措施,第三款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兩款的規定,必要時可以作出變通的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包括少數民族同志提出,傳染病特別是像「非典」這類的嚴重傳染病危害人民健康,應當執行統一的預防、控制措施,不宜變通執行。法律委員會經慎重研究,又查閱了傳染病防治法實施15年以來的地方性法規,至今還沒有一個地方在這個問題上作出過變通規定。據此,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八、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目前,不少醫院對一次性醫療器具管理不嚴,有的流失到社會,有的反覆使用,造成傳染病的傳播。因此,應當規定醫院必須加強對一次性醫療器具的管理和處理,嚴防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後予以銷毀。」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

       九、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章對保障措施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加大中央財政對傳染病防治的支持力度,重點對中西部邊遠、貧困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以及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給予專項財政支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普遍偏低,為了穩定這支隊伍和引進高層次人才,應當提高對基層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待遇。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三條第四款單列一條,規定:「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逐步提高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的待遇。」並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六條中增加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本法需要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中央軍委法制局、總後衛生部、武警衛生部共同研究,考慮到武警的醫療體制與地方醫療體制相比,既有共同點又有特殊性,情況比較複雜,應當根據其特點做好傳染病防治工作。經協商,各方面一致同意,武警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原則上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不必再作特別規定,對法律實施中需要相互銜接的具體問題,可以由衛生部、總後衛生部和武警共同研究制定辦法。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