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0年4月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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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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