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0年4月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7號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編輯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編輯

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二、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三、任務: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組成:成員十二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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