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4年3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7號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福建省袁啟彤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在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的議案,決定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在廈門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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