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5年4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五年/第十一號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於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經過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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