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0年4月4日於北京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
刊登於1990年4月5日《人民日報》第2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編輯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
二、在1996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和不少於50%的香港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由400人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專業界 25%
勞工、基層、宗教等界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5%
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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