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一些常委委員建議,根據最小必要原則,在草案已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中增加相應規定。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關於為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作出必要限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便捷的途徑,並明確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的權利,以更好保障個人行使個人信息查詢、複製等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條中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二是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要求大型互聯網平台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加強內部合規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八條中增加規定,大型互聯網平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

五、有關部門提出,為減少網絡身份認證中對個人信息的過度採集,有關方面遵循自願原則正在試點應用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應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二條中增加規定,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

六、中國消費者協會建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在本法中明確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可以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條中增加相應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1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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