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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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2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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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併到甘肅、海南進行調研,就修訂草案有關問題與司法部、國家保密局等部門進行溝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月1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司法部、國家保密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2月1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適應保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完善保密工作管理體制機制和相關保密制度,及時對保守國家秘密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了保密事項範圍。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保密事項範圍事關定密的科學性,應當精準、適當,防止太多太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
二、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定密權限。有的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定密分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二者權限不同,應當分別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三、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對國家秘密確定作出了規定。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密點標註是保密工作精細管理的有效形式,國家保密局正在積極推行這一制度,建議法律中增加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條件的可以標註密點」。
四、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中規定,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的地方、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公眾提出,應當細化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內容,體現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增加規定「對因保密原因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涉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或者補償」。
五、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中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涉密人員離崗離職管理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
六、修訂草案在「附則」中規定了工作秘密。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範,加強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文修改為:「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泄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月2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企業,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指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適應新時代保密工作新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健全了保密管理制度,強化了保密監管措施。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及時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經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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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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