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兵役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赴湖南進行調研;就修訂草案有關問題與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等部門進行多次溝通;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4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司法部、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調整完善兵役制度,保證與相關法律銜接統一,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及時對兵役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現行兵役法重申了憲法第五十五條中「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的內容,建議保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有的地方建議增加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有關條文中增加規定:「兵役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時,在有關法律責任條款中增加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修訂草案對初次兵役登記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初次兵役登記應當明確時限要求,增強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文修改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四、有的常委委員、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為方便登記,提高工作效率,初次兵役登記可以採取網絡方式進行;同時,預備役登記可由兵役機關根據需要直接辦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初次兵役登記可以採取網絡登記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進行兵役登記,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將修訂草案有關條文修改為:「經過初次兵役登記、未服現役的公民,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其進行預備役登記」。

五、修訂草案規定退役軍人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有的專家提出,軍官和士兵的安置方式不同,確定安置地的時間也不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文修改為:「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到達安置地後三十日內」,到安置地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

六、有的地方提出,士兵服現役的起算時間決定軍人身份及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徵集工作機構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女軍人權益保護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女軍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軍隊應當根據女軍人的特點,合理安排女軍人的工作任務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為女軍人提供特別保護」。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對我國兵役制度進行調整完善,釐清了民兵與預備役的關係,健全了兵役登記制度,作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有利於推進新時代兵役工作創新發展。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制度設計更加簡潔精確,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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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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