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 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四川省、黑龍江省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9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社會公眾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應全面體現「四個最嚴」的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本法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定義中增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二是,在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基礎上,明確要求「確保嚴格實施」;三是,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中增加「儲存、運輸」農產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同時,還應當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二是,增加規定,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被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三是,明確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規範有關部門的履職行為,加強「雙隨機」抽查監管,提高執法效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時,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明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法針對重金屬超標等問題,規定了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等制度,建議做好與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這一制度已實施幾年,是有成效的,因此,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規定。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並明確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禁止性行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提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應當從生產環節到加工、消費環節,做好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實現農產品從田間地頭到百姓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食品生產者採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內容,增強可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明確在承諾達標合格證中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同時,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基層執法人員和專家,就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健全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回應了社會關切,與食品安全法作了有效銜接,主要制度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修改完善後儘快出台。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見,並建議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規定,保證法律的實施。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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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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