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印花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重慶、廣西進行調研,聽取意見;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17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按照減稅降費的要求,支持創新發展,鼓勵知識產權實施應用,建議降低知識產權轉讓稅目的稅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中「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低至萬分之三。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稅目稅率表將「買賣合同」稅目界定為「動產買賣合同」,超出了印花稅暫行條例「購銷合同」稅目中納稅人僅限於生產經營者的限定,實際上擴大了納稅人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稅目稅率表中明確,「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一款將應稅證券交易界定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相關證券,在表述上不夠周延,不能涵蓋繼承、贈與等不在證券交易場所內轉讓證券的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第十二條中規定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徵印花稅,可能導致線上和線下交易活動稅負不公平,建議進一步細化區分;有的提出,個人線下交易活動通常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可以對個人用戶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實行免稅,保持個人線上線下稅負一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上述免稅規定限定為「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規定其他減免稅情形,但未明確相關範圍和要求,建議增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境外納稅人如何辦理納稅,應當在本法中作出原則性規定,不宜籠統授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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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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