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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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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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反外國制裁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贊成制定這部法律,一致認為,為了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充分發揮法治在對外鬥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反外國制裁法是必要的。常委會初審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意見,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政法委員會、外交部和商務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1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商務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國國家以干涉我國內政為目的,依據本國法律對我國公民或者組織採取遏制、打壓等歧視性限制措施,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外國國家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採取所謂「單邊制裁」,違反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屬於國際不法行為,我國採取相應反制措施是必要的、正當的,建議進一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二、草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嚴重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我國有權採取必要制裁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相關制度主要解決應對外國「單邊制裁」的反制問題,第三款是針對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採取的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不法事實行為,明確我國有權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建議單作一條規定,並明確參照適用本法執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三款作為第十五條,並修改為:「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草案第六條對反制措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查封、凍結或者沒收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權」;第三項規定「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對有關交易活動進行限制」。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沒收」與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有所不同,應當慎重;第三項只規定禁止和限制交易,不夠全面,還應當禁止或者限制開展有關合作活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項修改為:「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將第三項修改為:「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草案第九條規定:「反制清單和具體反制對象,反制措施的確定、變更、暫停或者取消,由外交部公布。」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除外交部外,也可以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公布,增強操作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五、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有的部門提出,有的反制措施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的,建議增加「部門規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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