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1日上午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1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對於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還可以適用罰金刑,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適用罰金刑的規定。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規定了對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採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處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於這類不配合執法的行為,應當先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予以處罰,並增加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處分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5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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