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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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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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5日下午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5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對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評估、監測新型洗錢風險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應對實踐中利用各種新的技術手段從事洗錢活動,應當支持和鼓勵反洗錢領域技術創新;主管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反洗錢義務機構的指導。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對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金融機構作為企業,其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與國家機關依法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性質不同,不包括對存款人存款進行凍結或者變相凍結。建議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應當在其業務權限範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可疑交易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金融機構報告可疑交易這件事情本身不應向客戶或者他人透露,以免影響反洗錢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應當保密」的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反洗錢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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