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 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金融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北京、廣東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一些重要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25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對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其條件,以避免對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造成影響。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細化規定金融機構發現客戶交易與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採取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措施;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且有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對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社會公眾提出,機構內部反洗錢信息共享,也應當依法進行並保障信息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對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處理並答覆。有的常委委員、地方、社會公眾提出,有的金融服務,如社會保障、醫療費用的支取等,涉及客戶基本生活必需,應當有快速通道及時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八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義務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對單位和個人分別規定處罰標準,以便於做到過罰相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參照金融機構進行處罰。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參照處罰不便於操作,建議對其單獨規定處罰標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報告。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較多意見提出應當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此問題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認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業銀行法的上述規定是明確的,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係,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不是行政管制,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在其業務權限範圍內進行,不得擅自凍結或者變相凍結客戶資金,侵犯其取款權利。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2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基層反洗錢義務機構和相關專家學者等就修訂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貫徹落實中央加強金融法治建設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系統完善反洗錢制度措施,平衡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關係,結構合理,可操作性強,有利於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修訂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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