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併到廣東、河南、新疆、黑龍江進行調研,就修訂草案有關問題與中央宣傳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等部門進行溝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宣傳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決策部署,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新形勢新要求,及時對國防教育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二章對學校國防教育作出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做好學校國防教育是徵集高素質兵員的基礎,修訂草案應當體現學校國防教育對徵兵工作的重要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二、修訂草案第十六條對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作出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提出,學生軍訓工作需要軍隊在教員、場地、設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協助,修訂草案應當對駐地軍事機關在組織學生軍訓中的職責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三、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對學生軍訓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學生軍訓的內容已經在有關軍訓教學大綱中作了具體規定,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練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建議與預備役人員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明確對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
五、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增加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和責任類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針對侵占、挪用、剋扣「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的國防教育財產」的行為,增加有關法律責任;並就「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情形,增加民事責任有關規定。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還就增加國防教育內容、豐富國防教育形式、規範國防教育教材編寫等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此次修訂國防教育法重點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改革以及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的有關要求,上述意見涉及的問題,有的需要通過修訂《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等配套規定予以落實,有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並在實踐中探索完善。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落實,抓緊推進制度建設,做好法律銜接,切實保障法律有效貫徹實施。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國家國防教育基地的負責同志,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適應新時代國防教育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鞏固了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改革成果,理順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完善了學校國防教育等相關制度。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經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