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學前教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部分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高等院校和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基層教育部門、幼兒園、學前教育行業協會、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四川、雲南、北京、河北和河南等地調研,並就草案的重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3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教育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學前教育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多年來,社會力量辦園在滿足社會需求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法應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學前教育,並進行必要的引導和規範,保障學前教育資源多渠道供給,共同促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學前教育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學前教育立法應當以學前兒童為中心,進一步突出對學前兒童的權益保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設「學前兒童」一章作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關學前兒童權益保障方面的內容,同時增加、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適齡兒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三是學前兒童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幼兒園。四是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提供適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開放。

三、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殘疾兒童「入園難」問題較為突出,應當高度重視殘疾兒童的融合教育需求,保障其公平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完善相關規定:一是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幼兒園就殘疾兒童入園發生爭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進行全面評估,並妥善解決。三是招收殘疾兒童的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根據殘疾兒童實際情況開展保育教育。

四、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有的幼兒園突然關閉,未能妥善安置在園兒童,且拒不退還已繳費用,嚴重損害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應對這類行為予以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幼兒園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五、有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近些年國家出台了系列學前教育支持政策,持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有的地方已經在一定範圍內實施了免費學前教育,建議將有關政策和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供充分保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三是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地方統籌給予支持。四是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補助經費分擔比例,並適時調整。五是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

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強化幼兒園校園及周邊的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幼兒園應當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等各類安全隱患。二是幼兒園發現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三是發現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等危險情形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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