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家庭教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上公布草案全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先後到江西、寧夏、安徽調研,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婦聯、家庭教育機構、全國人大代表、中小學校、幼兒園以及學生和家長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家庭教育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為了促進家庭教育,家庭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國家、社會為家庭提供支持、協助。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並對各章結構作出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並將第二章至第四章的章名「家庭教育實施」、「家庭教育促進」和「家庭教育干預」分別修改為「家庭責任」、「國家支持」和「社會協同」。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中華民族具有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家庭教育立法目的應當體現這一優良傳統;家庭教育的任務,除了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還應當包括弘揚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教育概念沒有充分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建議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四、有的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照護未成年人,不能減輕其家庭教育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中的「應當與被委託人共同實施家庭教育」修改為「應當與被委託人保持聯繫,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鑑於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有限制性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同時,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七、有的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家庭,政府特別是司法機關不宜過度干預,更不宜採取罰款、拘留等過於嚴厲的處罰措施,建議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第四十四條作適當修改,並刪除草案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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