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一號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慈善法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通過。法律施行以來,在保護慈善參與者合法權益、規範慈善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慈善法修訂草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到北京、浙江、江蘇、廣東、寧夏等地實地調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慈善行業協會、慈善組織、信託公司、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等方面的意見;就徵求意見和調研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召開座談會;就修訂草案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慈善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慈善法施行七年來,黨和國家在慈善領域的方針政策沒有重大調整,沒有出台新的專門文件,沒有機構改革重大舉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慈善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施行時間不太長。對於大會通過的法律,常委會進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須遵循憲法的有關規定。從多年來的實踐看,對大會通過的法律進行修改,多數情況下以採取修正方式為宜,沒有在法律通過後較短時間內由常委會進行全面修訂的先例,常委會採用修訂方式修改慈善法應當慎重。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有些是法律宣傳不到位、配套規定不健全、執法不統一不規範等原因導致的,可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律實施來解決;有些是國情不同、環境條件不同,不宜簡單同國外慈善情況類比。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針對近年來慈善領域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法律制度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回應社會關切,是必要的,建議進一步明確信息公開要求,完善有關互聯網公開募捐和個人求助行為的規定,加大對公開募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不採用修訂方式對現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採用修正方式對現行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現行法基本制度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總結實踐經驗,對較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識的內容作出必要修改;對尚有爭議、尚未形成基本共識或者較為生疏的問題,以及一些可改可不改的文字表述問題,暫不作修改。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保留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基礎上提出修正草案,共28條,對現行慈善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規範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運行。一是,明確已經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二是,要求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內容增加「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情況;三是,規定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募捐的,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四是,明確慈善信託受益人的確定原則;五是,特殊情況下慈善組織年度支出難以符合規定的,應當報告並公開說明情況;六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慈善信託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

二、完善公開募捐制度。一是,降低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年限要求;二是,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提供服務;三是,要求募捐活動或者慈善項目結束三個月內全面、詳細公開募捐、項目實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四是,開展募捐活動有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並處以罰款。

三、增設應急慈善相關制度。一是,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二是,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等在政府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三是,要求及時撥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並按要求公開接收、分配、使用情況;四是,允許應急公開募捐方案在事後備案;五是,要求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為應急慈善款物分配送達等提供便利、幫助。

四、強化慈善促進措施。一是,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增加慈善信託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三是,明確由國務院民政、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制定稅收優惠具體辦法;四是,明確國家對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五是,支持鼓勵運用新技術開展慈善活動;六是,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七是,建立健全慈善領域捐贈人、志願者等信用記錄和激勵制度;八是,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

五、加強領導和監督管理。一是,明確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慈善活動監管;三是,明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程序;四是,對涉嫌違法的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約談;五是,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六是,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託受託人信用記錄製度;七是,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六、規範個人求助行為。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修正草案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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