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4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三號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18日下午對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18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制內幕交易首先是規制市場內幕信息知情人,其次才是監管機構內幕信息知情人,建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的相關表述進行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營地位」移至「管理地位、監督地位」之前,並將第二款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順序對調。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對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有的意見建議在該條中明確,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違背受託義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對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股東」的信息提供義務作了規定,該條第二款關於相關信息的要求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應針對「主要股東」,建議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境外合約以境內期貨交易場所上市合約價格進行「結算」的,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上述規定涵蓋不夠周全,建議將相關表述修改為「掛鉤結算」。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本法通過後的實施和宣傳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定,積極做好宣傳和解讀,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8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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