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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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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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二次審議稿印發中央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期貨交易所和部分期貨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實體企業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通過代表意見系統提出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22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12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規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為,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期貨和衍生品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由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二是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並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三是完善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制度,明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對衍生品交易相關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同時,授權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四是根據衍生品監管的實際情況,明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單位建議,進一步完善本法中相關合約概念的規定,並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有關衍生品的定義,明確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屬於金融合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互換合約、遠期合約的定義,規定:本法所稱互換合約,是指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內相互交換特定標的物的金融合約;本法所稱遠期合約,是指期貨合約以外的,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金融合約。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應進一步加強對跨境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活動的監管,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設專章對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作出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營銷活動的管理規則,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
四、有的部門提出,應加強對期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對其為期貨交易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的,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3月3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場所、經營機構、服務機構、實體企業、派駐地方監管機構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總的評價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一部統領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專門法律,提升行業法治化水平,健全金融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符合當前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並為下一步改革創新留出了空間,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草案經過多輪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已經比較成熟。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對於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影響是積極正面的,有助於提振市場信心,促進穩價保供、防範化解風險,建議儘快出台。有的會議代表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建議結合常委會審議情況一併考慮。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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