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三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期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市場機構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聽取意見;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期貨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本法既規範期貨交易,也規範衍生品交易,「期貨法」的名稱與內容不相符,建議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草案規定的調整對象是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但缺少相關定義,建議增加;有的建議進一步明確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概念。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二是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三是明確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定義。

三、草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利率、匯率期貨由國務院依法另行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期貨市場風險高度集中,利率、匯率期貨原則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的提出,利率、匯率期貨具有特殊性,涉及與貨幣政策、外匯政策相協調等問題,對於利率、匯率期貨的監督管理,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後認為,還是應當對全國期貨市場堅持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同時可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利率、匯率期貨的監督管理靈活調整,據此,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務院對利率、匯率期貨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四、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實行監督管理。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上述規定未完全反映衍生品交易監管的現狀,建議進一步予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監督管理」。

五、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草案第三章對衍生品交易作出專章規定後,本法其他規定是否適用、如何適用於衍生品交易,不清楚,建議做好銜接;有的建議,對適用於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普遍規則進行歸納總結,並統籌完善草案的篇章結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合併為「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為三節:將共同適用於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規則提煉為「一般規定」,作為第一節;第二節為「期貨交易」,專門對期貨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第三節為「衍生品交易」,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規定衍生品交易活動規範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六、草案第九十二條規定,實行會員制的期貨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對期貨交易所所得收益的性質及如何管理還有不同認識,建議對此只作原則規定,為改革留出空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按照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表述,將草案的規定修改為「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七、有的地方、單位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期貨服務機構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雙重備案」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取消對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

八、有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中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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