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法律援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送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先後到湖北、江蘇調研,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援助機構、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1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司法部、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法律援助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將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限定為法律援助機構,但實踐中還包括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尊重現實做法,進一步拓寬渠道,鼓勵和支持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實施」的規定,明確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並增加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聯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

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政府應當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三、草案第九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條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律師」應當具備的條件。有的常委委員、單位、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法律援助機構既負責監督管理,又直接提供法律援助,這種做法不妥;同時,在律師法等法律之外再創設新的律師種類,也缺乏必要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的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鼓勵法律援助志願服務,完善志願服務範圍和管理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志願者,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並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規範法律援助志願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願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志願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五、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於一些特殊案件,應當指派具有一定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覆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蓋面,放寬免於審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落實有關中央文件精神,在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中增加「確認勞動關係」、「生態破壞損害賠償」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並增加規定:英雄烈士近親屬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七、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高法律援助人員待遇水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援助補貼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八、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落實有關中央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有關監督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向投訴人告知處理結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等情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進行質量考核;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考核管理等。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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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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