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6日下午對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7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為其國際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勞工證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該款第二項關於船員在船舶上工作環境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強調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在此方面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款第二項修改為: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員在船舶上的工作環境、職業健康保障和安全防護、工作和休息時間、工資報酬、生活條件、醫療條件、社會保險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十三條規定,調查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依法查明事故事實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調查海上交通事故,除了全面、客觀、公正外,還要強調「及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調查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依法查明事故事實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定義,即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由與船舶、海上設施操作直接相關的原因引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這一定義進行完善,明確規定海上交通事故的具體情形,便於實踐中理解與適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中發生的,由於碰撞、擱淺、觸礁、觸碰、火災、風災、浪損、沉沒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本法實施中要加強與海警法等法律的銜接,加強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海事公約的進一步轉化,加大對緊急情況下進入我國內水的外國船舶的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要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制定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對落實國際條約義務作更細緻的規定,並加強海事部門與有關部門在工作機制上的銜接配合;同時,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更好維護國家權益,確保法律全面有效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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