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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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0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7日下午對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建議在規定有關種畜禽、畜禽屠宰等質量安全標準的基礎上對完善畜牧業標準提出總體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總則中增加相關內容。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明確定期對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進行調查,並發布相關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加強對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內容。

四、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開發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品種的規定中,增加特色畜禽產品供給的內容。

五、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建議將有關鼓勵畜禽養殖者對進口的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系選育的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利用進口的種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種、配套系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

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突出國家對農牧民發展畜牧業專業合作社的支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支持農牧民發展畜牧業專業合作社和現代家庭牧場,推行適度規模養殖,提升標準化生產水平。

七、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有關建立畜禽交易市場體系的規定中增加「安全便捷」的要求。

八、有些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提出,應強化政府對畜禽產品市場的調控作用,保障市場供需平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有關完善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制等措施中的「利用市場調節方式」修改為「加強市場調控」。

九、根據有的常委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強畜禽生產、加工、銷售、運輸體系建設,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

在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有關內容及本法實施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研究認為,有的意見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已作明確規定,有的意見可在配套規定中作出具體規定,有的意見需要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制定完善配套規定,確保本法有效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畜牧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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