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畜牧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層執法機構和專家學者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內蒙古、河北、北京、雲南、湖北、浙江、福建調研,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司法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4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適應畜牧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突出鼓勵支持畜禽養殖生產,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現代畜禽養殖體系。三是,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做好質量安全工作。四是,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幫扶。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研究機構建議,加強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國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疫病監測、畜禽疫苗研製的內容。二是,將相關條款中的「畜禽糞污處理利用」改為「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三是,明確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畜禽。四是,違反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規定的行為,動物防疫法已作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強畜牧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對在畜牧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內容。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建議,根據相關改革要求,完善有關畜禽遺傳資源管理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在規定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的基礎上,授權國務院可以對批准機關作出特別規定。

五、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完善有關種畜禽管理規定,對相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二是,明確只有因沒有種畜禽而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新建種畜禽場才可以通過提供省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說明文件的方式申請進口種畜禽。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提出,建設畜禽養殖場要符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本地區畜牧業發展要求;同時,應遵守有關生態環境、動物防疫、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關於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的規定,本法對劃定禁養區域可作銜接性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相關內容作如下修改: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同時明確,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七、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建議結合現行法的規定,並與草原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增加促進草畜平衡具體措施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推行舍飼半舍飼圈養、季節性放牧、劃區輪牧等飼養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八、有的部門提出,牧區牛羊等家畜保費補貼制度只是牧區家畜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建議將「保費補貼制度」改為「保險制度」。有的部門提出,目前執行的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業發展補貼政策,建議對有關表述作相應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完善相關表述。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層執法人員和專家學者,就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保障畜禽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我國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主要制度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修改完善後儘快出台。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見,有些意見已採納吸收。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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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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