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種子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常委會辦公廳就修正草案有關問題徵求國務院辦公廳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基層執法機構、行業協會和種子企業等對修正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北京調研,聽取意見;並就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1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還組織召開種子法修改專題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1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種業「放管服」改革,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進一步推進種業振興,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種業振興有關文件精神,充實關於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種質資源保護等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在第一條中增加「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二是,在現行種子法有關種質資源收集等規定基礎上,增加規定,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三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支持生物育種技術研究,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的內容。四是,增加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的內容。

二、修正草案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對於報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的相關事項,應當先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審核屬於方便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程序,不屬於行政許可,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加強對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品種權所有人有權按照許可合同約定通過提成等方式收取使用費,以從種子推廣經營中獲得長期收益,增加規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採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二是,考慮到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技術性強,比較複雜,擬刪去修正草案第八條中關於行為人能證明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具體處理。

四、修正草案第三條中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黨中央、國務院種業振興和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文件提出要及時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建議由國務院在修改該條例時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假、劣種子的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生產經營假種子行為的有關罰款數額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將生產經營劣種子行為的有關罰款數額由「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基層立法聯繫點、種子企業、基層幹部等,就草案主要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支持種業科學技術研究,調整部分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是可行的,建議儘快通過實施。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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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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