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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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四號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5日下午對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25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司法部、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修訂草案規定,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停止執行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此情況下,還應當履行向社會宣布解除應急響應的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

一是,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了加強突發事件應對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銷毀等作了規定,其內容是必要和妥當的,建議進一步明確,對實踐中此前已經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也照此辦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認為,這一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針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作出的專門規定。對於此前收集的個人信息,其使用、銷毀等處理,也應該按照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急徵用涉及單位、個人財產權益,建議進一步細化應急徵用的具體程序、補償標準、返還時間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研究認為,修訂草案已就應急徵用的條件、補償、返還作了規定,有關應急徵用的操作性規定可由地方結合當地實際予以細化。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1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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