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一號
——2022年12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2年12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7日下午對預備役人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8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意見建議明確服預備役的起止時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的時間自批准服預備役之日起算」,並在第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規定:「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時間為下達退出預備役命令之日。」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規定:「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有的意見建議應當進一步明確對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的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達到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要求。」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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