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0日上午對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0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審計署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現行審計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規範審計人員的調查行為,完善審計程序,建議增加規定,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不得少於二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款規定作相應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細化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迴避制度、完善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安全保密教育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建議,有的已在配套的法規、規章中作出了規定,可以在本法修改後作進一步細化完善,有的需要在法律施行中通過加強執法予以落實。建議國務院和審計署等部門要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制定完善配套規定,加強執法,切實保障法律有效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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