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1日上午對關於修改種子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1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加強種子規範化生產、提高種子質量提出明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現行種子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淨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生產經營假種子行為按貨值金額倍數處罰的起算標準作適當調整,進一步體現從嚴處罰的精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起算標準由貨值金額「五萬元」改為「二萬元」。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3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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