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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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119件,涉及42個立法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36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73件,涉及16個立法項目;建議作出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1件,涉及1個立法項目;建議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4件,涉及4個立法項目;建議編纂法典的議案4件,涉及3個立法項目;建議清理法律的議案1件,涉及1個立法項目。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黨史學習教育,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不斷加強和改進議案辦理工作。一是始終把握代表機關定位,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服務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將議案辦理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深入研究、積極採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目前,119件議案中的88件議案所提出的立法項目已提請常委會審議、列入立法規劃計劃或作出了妥善處理,約占議案總數的四分之三;對於其餘議案提出的立法項目也進行了認真研究,作出了工作安排。在鄉村振興促進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制定修改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代表議案的意見建議。二是健全議案辦理工作機制,積極邀請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按照栗戰書委員長提出的「內容高質量、辦理高質量」和「既要重結果、也要重過程」要求,將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參加相關立法工作常態化,拓展溝通渠道、夯實辦理基礎。2021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座談會、法律案通過前評估會等活動200多人次。三是創新議案辦理工作方式,着力增強辦理實效。將議案反映的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積極研究推動解決。在辦理關於嚴重違法超限超載入刑議案過程中,多次聽取提出相關議案代表的意見,3次派員與貨車司機同吃同行跟車調研,累計行程1500餘公里。在辦理關於制定信訪法議案中,與信訪機構一線工作的同志進行交流研討,對信訪有關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四是拓寬聯繫渠道,加強與代表溝通交流。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下的聯繫代表工作,採取與議案領銜代表電話、視頻等多種方式溝通交流,介紹議案辦理情況,聽取代表意見,取得理解和認可。充分利用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機會,就有關問題與代表溝通交流。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021年11月18日召開會議,對119件議案的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38件議案涉及的13個立法項目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編輯1.關於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議案4件
鄉村振興促進法已於2021年4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完善產業振興、人才培養、鄉村治理等方面制度,保護鄉村傳統文化,鼓勵開展文化活動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農村人居環境與生態環境管理,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加大財政保障力度等建議,已在鄉村振興促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2.關於修改教育法的議案3件
關於修改教育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4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增加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主要建議,已在修改後的教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3.關於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議案1件
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力度、明確有關職責分工等主要建議,已在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4.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議案1件
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增加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已在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5.關於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議案1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原則的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建議,已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6.關於制定數據安全法的議案2件
數據安全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明確域外適用效力、建立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等主要建議,已在數據安全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7.關於制定域外法律不當適用及制裁阻斷法的議案1件
反外國制裁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反外國制裁的情形、反制對象、反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等作出規定。議案提出的完善域外法律不當適用及制裁阻斷等反制措施法律制度的主要建議,已在反外國制裁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8.關於制定監察官法的議案1件
監察官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增加監察官調查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在監察官法中明確監察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程序,監察官調查職務犯罪的職責、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義務等,並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
9.關於修改執業醫師法(制定醫師法)的議案4件
醫師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完善醫師考試註冊、加強有關執業保障、細化法律責任等主要建議,已在醫師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0.關於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生物識別信息保護法的議案5件
個人信息保護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完善「告知—同意」規則、加強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完善域外適用條款等主要建議,已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1.關於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議案3件
法律援助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提升法律援助服務的便民化水平、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加強保障和監督等主要建議,已在法律援助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2.關於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議案4件
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於2021年10月23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完善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內容、加強對留守兒童家庭的支持和幫扶、增加婚姻登記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規定等主要建議,已在家庭教育促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3.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議案8件
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12月24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次修改主要總結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經驗,完善相關規定。議案提出的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增加小額訴訟程序和在線訴訟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等建議,已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中作出相關規定。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會同有關方面總結實踐經驗,待下一步修改民事訴訟法時統籌考慮。
二、10件議案涉及的3個立法項目,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編輯14.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3件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已於2020年10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適當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嚴格規定野生動物禁食制度、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建議,已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稿中予以體現。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修訂草案下一步審議修改中,認真研究考慮。
15.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議案2件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已於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議案提出的增加監察機構職責、強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建設、完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等建議,已在修正草案中予以體現。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修正草案審議修改中,認真研究考慮。
16.關於修改公司法的議案5件
公司法修訂草案已於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制度,強化董事義務,加強股東權利保護,規範關聯交易,明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法律責任,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做好銜接等建議,已在修訂草案中予以體現。
三、38件議案涉及的9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研究或督促牽頭起草單位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
編輯17.關於修改行政複議法的議案4件
修改行政複議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緊對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爭取儘早提請審議。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採納。
18.關於制定信訪法的議案2件
信訪方面的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項目。信訪制度改革正在持續推進。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需要,總結改革實踐經驗,統籌研究考慮。
19.關於制定彩票法的議案1件
制定彩票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預備審議項目,有關方面正在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結合起草工作進展情況作認真研究。
20.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25件
21.關於對刑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22.關於編纂刑法典的議案1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增加知識產權偷竊罪,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等建議,已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了相關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已於2021年10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加大對非法買賣銀行卡行為的懲治力度,增設非法買賣銀行卡(賬戶)罪等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草案審議修改中,繼續認真研究,積極採納。議案提出的新增、修改或廢除刑法相關罪名、提高刑罰等建議,涉及刑法懲治範圍、刑事政策等重要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持續關注刑法的適用情況和實踐需求,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在今後的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編纂刑法典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刑法雖未採用「典」的稱謂,但已是一部實質意義上的法典。全面修訂現行刑法以至重新編纂刑法典較為重大、複雜,需要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和刑事政策調整、經驗積累等因素,作進一步研究論證。
23.關於編纂環境法典的議案1件
24.關於編纂教育法典的議案2件
25.關於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1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對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作出了安排。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項目。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求,持續深入開展相關研究和準備工作。
四、31件議案涉及的15個立法項目,有的可待條件成熟時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的可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統籌考慮,作進一步研究
編輯26.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議案1件
27.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2件
28.關於修改行政強制法的議案1件
29.關於制定行政補償法的議案1件
30.關於制定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法的議案1件
31.關於修改網絡安全法的議案1件
32.關於制定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法的議案1件
33.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14件
34.關於修改引渡法的議案1件
35.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議案1件
36.關於制定公益訴訟法的議案3件
37.關於制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的議案1件
38.關於對民事訴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39.關於對行政訴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40.關於對監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五、2件議案涉及的2個立法項目,在相關立法工作中做好統籌協調
編輯41.關於修改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的議案1件
42.關於對現行法律中「其他組織」的表述進行專項清理的議案1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119件,涉及42個立法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36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73件,涉及16個立法項目;建議作出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1件,涉及1個立法項目;建議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4件,涉及4個立法項目;建議編纂法典的議案4件,涉及3個立法項目;建議清理法律的議案1件,涉及1個立法項目。
一、38件議案涉及的13個立法項目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編輯1.關於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議案4件
陳瑞愛等代表提出的第25號、劉建明等代表提出的第226號、黃炳峰等代表提出的第324號、史貴祿等代表提出的第404號議案,建議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充實立法原則,完善產業振興、人才保障、鄉村治理、生態文明等方面制度;依法推動新技術在農村的推廣運用,保護鄉村傳統文化,鼓勵開展文化活動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農村人居環境與生態環境管理;提高農民素質,發展農村社會事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大財政保障力度等。鄉村振興促進法已於2021年4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完善產業振興、人才培養、鄉村治理等方面制度,保護鄉村傳統文化,鼓勵開展文化活動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農村人居環境與生態環境管理,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加大財政保障力度等建議,已在鄉村振興促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2.關於修改教育法的議案3件
楊松等代表提出的第62號、黃茂興等代表提出的第331號、崔榮華等代表提出的第420號議案,建議修改教育法,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將中央關於加強勞動教育的要求落實為法律規範;增加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與培養的內容,就學校、教師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作出規定;修改完善關於教材編寫和審定的內容,完善法律救濟程序,適當引入信用治理機制等;針對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增加相關法律責任等。關於修改教育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4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增加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主要建議,已在修改後的教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3.關於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議案1件
崔玉玲等代表提出的第375號議案,建議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力度,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明確禁區外圍的安全控制範圍,增加關於軍事行動的保密規定等。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力度、明確有關職責分工等主要建議,已在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4.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議案1件
楊珍等代表提出的第83號議案,建議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制度。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增加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已在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5.關於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議案1件
楊松等代表提出的第52號議案,建議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確立公平競爭原則,並落實貿易自由、投資自由、財政稅收、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等。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原則的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建議,已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6.關於制定數據安全法的議案2件
王霞等代表提出的第17號、楊松等代表提出的第261號議案,建議制定數據安全法,增加數據、數據處理、數據安全等定義,明確域外適用效力,建立健全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數據交易管理、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制度,完善數據安全監管體制等。數據安全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明確域外適用效力、建立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等主要建議,已在數據安全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7.關於制定域外法律不當適用及制裁阻斷法的議案1件
陳晶瑩等代表提出的第358號議案,建議制定域外法律不當適用及制裁阻斷法,禁止境內企業和個人遵守外國單邊經濟制裁的法律法規,不予執行有關國家法院依據其經濟制裁法規對我國企業和個人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建設外國法律不當域外管轄「防火牆」等。反外國制裁法已於2021年6月1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反外國制裁的情形、反制對象、反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等作出規定。議案提出的完善域外法律不當適用及制裁阻斷等反制措施法律制度的主要建議,已在反外國制裁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8.關於制定監察官法的議案1件
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223號議案,建議在監察官法中,對監察官調查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作出規定。監察官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上述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在監察官法中明確監察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程序,監察官調查職務犯罪的職責、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義務等,並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
9.關於修改執業醫師法(制定醫師法)的議案4件
海南代表團提出的第5號、邵志清等代表提出的第15號、王靜成等代表提出的第329號、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337號議案,建議修改執業醫師法,完善執業醫師概念,擴大適用對象範圍,準確界定醫師協會的地位作用,完善醫師考試註冊、執業保障和信息披露、行業自律、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醫師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完善醫師考試註冊、加強有關執業保障、細化法律責任等主要建議,已在醫師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0.關於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生物識別信息保護法的議案5件
張延明等代表提出的第59號、胡季強等代表提出的第215號、楊震等代表提出的第228號、楊震等代表提出的第321號、楊松等代表提出的第431號議案,建議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生物識別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完善「告知—同意」規則,建立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制度,加強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保護,明確相關侵權責任,完善有關域外適用條款,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等。個人信息保護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主要建議,已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1.關於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議案3件
陳保華等代表提出的第173號、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227號、史貴祿等代表提出的第398號議案,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確有關定義、基本原則、管理監督、援助機構和人員、援助範圍和對象、援助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內容;增加關於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狀況的規定;完善法律援助體制和經費保障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提升法律援助的便民化水平,探索建立有關質量評估體系,加強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等。法律援助法已於2021年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提升法律援助服務的便民化水平、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加強保障和監督等主要建議,已在法律援助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2.關於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議案4件
胡荃等代表提出的第68號、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224號、王靜成等代表提出的第343號、方燕等代表提出的第400號議案,建議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的地位,完善父母實施家庭教育的內容,加強對留守兒童家庭的支持和幫扶,增加婚姻登記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規定等。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於2021年10月23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議案提出的主要建議,已在家庭教育促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13.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議案8件
高明芹等代表提出的第106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159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216號、劉蕾等代表提出的第222號、余維祥等代表提出的第301號、孟平紅等代表提出的第307號、王樹江等代表提出的第332號、黃超等代表提出的第471號議案,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明確法律文書的範圍,設立獨立的禁令裁判程序;完善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的程序;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完善司法確認程序,明確司法確認審查方式,充分發揮司法確認程序化解糾紛的作用;增加小額訴訟程序、在線訴訟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增加律師費轉付有關條款等。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於2021年12月24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次修改主要總結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經驗,完善相關規定。議案提出的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增加小額訴訟程序和在線訴訟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等建議,已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中作出相關規定。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會同有關方面總結實踐經驗,待下一步修改民事訴訟法時統籌考慮。
二、10件議案涉及的3個立法項目,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編輯14.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3件
陳瑋等代表提出的第97號、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225號、買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45號議案,建議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完善立法目的,適當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完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制度,嚴格規定野生動物禁食制度,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物種建立人工可食用動物「白名單」制度,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健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職責,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已於2020年10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適當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嚴格規定野生動物禁食制度、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建議,已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稿中予以體現。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修訂草案下一步審議修改中,認真研究考慮。
15.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議案2件
陳蒙蒙等代表提出的第373號、張冬雲等代表提出的第393號議案,建議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有關監察機構職責予以規範,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建設,明確主任會議職權,細化鄉鎮人大例會制度,賦予開發區法律地位,明確縣級政府設立街道辦事處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已於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議案提出的增加監察機構職責、強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建設、完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等建議,已在修正草案中予以體現。議案提出的其他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修正草案審議修改中,認真研究考慮。
16.關於修改公司法的議案5件
上海代表團提出的第12號、李宗勝等代表提出的第54號、王景武等代表提出的第84號、楊震等代表提出的第220號、章聯生等代表提出的第311號議案,建議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制度,強化董事義務,加強股東權利保護,規範關聯交易,明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法律責任,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做好銜接等。公司法修訂草案已於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上述建議,已在修訂草案中予以體現。
三、38件議案涉及的9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研究或督促牽頭起草單位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
編輯17.關於修改行政複議法的議案4件
胡荃等代表提出的第35號、庹必光等代表提出的第308號、鄧桂芳等代表提出的第320號、馬玉紅等代表提出的第419號議案,建議修改行政複議法,賦予國務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縣級政府行政複議職權;修改關於行政複議機關管轄權的規定;明確行政複議聽證程序,廢除複議前置,規定被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延長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等。修改行政複議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緊對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爭取儘早提請審議。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採納。
18.關於制定信訪法的議案2件
李孝軒等代表提出的第346號、史貴祿等代表提出的第406號議案,建議制定信訪法,明確受理事項,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增加法律責任等。信訪方面的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項目。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正在持續推進。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需要,總結改革實踐經驗,統籌研究考慮。
19.關於制定彩票法的議案1件
耿學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15號議案,建議制定彩票法,明確立法目的,界定彩票及相關概念,列明彩票基本原則,規範彩票市場行為,明確有關法律責任等。制定彩票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預備審議項目,有關方面正在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結合起草工作進展情況作認真研究。
20.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25件
21.關於對刑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22.關於編纂刑法典的議案1件
樊芸等代表提出的第14號、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34號、趙冬苓等代表提出的第51號、李宗勝等代表提出的第61號、周光權等代表提出的第108號、周光權等代表提出的第112號、周光權等代表提出的第116號、周光權等代表提出的第128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172號、魏春等代表提出的第221號、胡季強等代表提出的第229號、韓德洋等代表提出的第302號、買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04號、買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10號、傅信平等代表提出的第314號、黃超等代表提出的第322號、何良軍等代表提出的第328號、衛崗等代表提出的第341號、梁兵等代表提出的第374號、崔根良等代表提出的第383號、呂春祥等代表提出的第384號、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385號、閻志等代表提出的第394號、魏洪義等代表提出的第433號、李秀香等代表提出的第469號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增加知識產權偷竊罪、社保詐騙罪、侵奪利益罪、妨害業務罪或利用信息網絡妨害業務罪、傳播毒品罪、妨害科研秩序罪、非法買賣銀行卡(賬戶)罪等罪名和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將違法超限超載情節惡劣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單獨設立電信網絡詐騙罪;廢除非法經營罪;以藐視法庭罪代替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違法發放貸款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危險駕駛罪、偷越國邊境罪、虛開發票罪,降低、提高有關罪名入罪門檻,修改有關刑罰規定;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合併規定侵犯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財產的相關罪名和刑罰;提高醉駕的定罪門檻或不將其入刑;減少死刑罪名;完善有關犯罪刑罰懲罰體系,擴大財產刑適用範圍,修改或增加部分犯罪罰金刑的規定,並明確罰金刑執行監督等;將認罪認罰作為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等。
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230號議案,建議對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的犯罪主體作出解釋。
朱列玉等代表提出的第30號議案,建議編纂刑法典。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提出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增加知識產權偷竊罪,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等建議,已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了相關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已於2021年10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議案提出的加大對非法買賣銀行卡行為的懲治力度,增設非法買賣銀行卡(賬戶)罪等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草案審議修改中,繼續認真研究,積極採納。議案提出的新增、修改或廢除刑法相關罪名、提高刑罰等建議,涉及刑法懲治範圍、刑事政策等重要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持續關注刑法的適用情況和實踐需求,會同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在今後的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編纂刑法典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刑法雖未採用「典」的稱謂,但已是一部實質意義上的法典。全面修訂現行刑法以至重新編纂刑法典較為重大、複雜,需要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和刑事政策調整、經驗積累等因素,作進一步研究論證。
23.關於編纂環境法典的議案1件
24.關於編纂教育法典的議案2件
25.關於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1件
張天任等代表提出的第171號議案,建議編纂環境法典,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堅持與時俱進、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思維的原則,採用適度法典化的路徑等進行編纂。
周洪宇等代表提出的第158號、崔榮華等代表提出的第405號議案,建議編纂教育法典,將其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公民的受教育權為核心,遵循「總-分」框架模式,吸收教育法治建設的實踐成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獲取更高質量教育的期待要求,為教育現代化提供堅強法律保障等。
買世蕊等代表提出的第340號議案,建議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確立法目的、工作原則、機構人員、執法程序、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重點解決調整範圍、程序規範、信息公開等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對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作出了安排。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項目。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求,持續深入開展相關研究和準備工作。
四、31件議案涉及的15個立法項目,有的可待條件成熟時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的可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統籌考慮,作進一步研究
編輯26.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議案1件
閻少泉等代表提出的第335號議案,建議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加強代表履職保障,避免代表因履職影響個人工作和收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在研究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加強代表履職保障。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總結經驗,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27.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2件
楊震等代表提出的第233號、孟平紅等代表提出的第312號議案,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增設監察賠償,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賦予賠償決定強制執行力;修改關於行政賠償先行處理程序和提出方式的規定等。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相關立法工作中積極研究考慮。
28.關於修改行政強制法的議案1件
李永萊等代表提出的第231號議案,建議修改行政強制法,適當縮小非訴訟行政執行的受案範圍,建立在建違法建築快速拆除機制,增加選定第三人代履行程序等。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29.關於制定行政補償法的議案1件
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176號議案,建議制定行政補償法,明確行政補償的性質與補償原則;在確定行政補償範圍過程中加強信息公開、聽證、協商、座談等公眾參與機制建設;加強行政補償程序建設,確定「先補償,後行政」的程序性原則;明確行政補償主體責任,統一補償主體,確定補償時限;對行政補償救濟路徑作出安排,建立應急補償機制等。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30.關於制定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法的議案1件
吳春利等代表提出的第408號議案,建議制定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法,明確適用範圍、軍事採購原則等,對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採購政策、採購需求管理、採購方式和程序、採購合同等作出規定。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31.關於修改網絡安全法的議案1件
楊松等代表提出的第403號議案,建議修改網絡安全法,擴大域外適用範圍,增加專門的域外適用條款等。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分別於2021年6月10日、8月20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兩部法律均對必要的域外適用作出規定,確立了數據出口管制、重要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構建了系統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則;明確其他國家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對我國採取不合理措施的,我國可採取反制措施。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32.關於制定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法的議案1件
羅衛紅等代表提出的第70號議案,建議制定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法,保障數據庫長期、安全、有效運行等。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建設正處於探索階段,需要總結經驗、健全完善有關制度。
33.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14件
海南代表團提出的第4號、張本才等代表提出的第11號、張本才等代表提出的第13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60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147號、肖勝方等代表提出的第148號、法蒂瑪等代表提出的第155號、余維祥等代表提出的第297號、殷紅梅等代表提出的第300號、查艷等代表提出的第305號、庹必光等代表提出的第306號、黃東兵等代表提出的第309號、黎霞等代表提出的第319號、李亞蘭等代表提出的第397號議案,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關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企業犯罪;擴大前科封存制度的適用範圍;完善證人出庭相關規定;延長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建立羈押必要性全程審查制度;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積極繳納罰金、退賠退贓的,要從寬處理;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明確罪犯財產刑履行能力舉證責任的主體;完善對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制度;修改提請批准逮捕程序的相關規定等。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或修改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對執行刑事訴訟的有關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實踐中有關部門也在開展一些探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密切關注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情況,對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對於議案提出的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
34.關於修改引渡法的議案1件
馮燕等代表提出的第219號議案,建議修改引渡法,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引渡合作主管機關,增設簡易引渡程序,明確規定「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等。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35.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議案1件
聶鵬舉等代表提出的第175號議案,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區分不同情況,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複議機關不作為提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對於議案提出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36.關於制定公益訴訟法的議案3件
37.關於制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的議案1件
38.關於對民事訴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39.關於對行政訴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何良軍等代表提出的第323號、馮帆等代表提出的第432號、法蒂瑪等代表提出的第470號議案,建議制定公益訴訟法,對有關適用範圍、案件範圍、公益訴訟的審判組織與訴訟參加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優先適用安排作出規定;確立公益訴訟相關程序規則,規定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調查核實權等。
張海波等代表提出的第235號議案,建議制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以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相關司法解釋為基礎,吸收借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成果。
賀恆揚等代表提出的第317號、第318號議案,分別建議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作出解釋,明確檢察機關可以辦理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生物安全、婦女兒童及殘疾人權益保護、信息網絡安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並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程序等作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4月通過英雄烈士保護法,2021年以來修改安全生產法、制定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明確了有關公益訴訟制度。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有利於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更好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完善。
40.關於對監察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1件
楊震等代表提出的第234號議案,建議對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作出解釋,確定公權力的內涵、監察對象的判斷標準,並明確其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的含義等。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關注監察法施行情況,會同有關方面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五、2件議案涉及的2個立法項目,在相關立法工作中做好統籌協調
編輯41.關於修改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的議案1件
邵志清等代表提出的第16號議案,建議修改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除宣誓人外的其他參加人員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時,應當着正裝、衣扣齊整,目光向前、精神飽滿;就職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應當莊重肅立,向憲法致禮。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已授權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精神,對宣誓的具體事項提出要求。
42.關於對現行法律中「其他組織」的表述進行專項清理的議案1件
孫憲忠等代表提出的第236號議案,建議依據通過的民法典,對現行法律中「其他組織」的表述進行專項清理,區分不同情況予以適當表述等。在民法典編纂工作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現行法律中「其他組織」的表述進行了專門研究梳理,對在法律中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表述提出明確要求,將在有關立法工作中具體研究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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