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是必要的,決定草案基本可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同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就決定草案的修改建議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溝通,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此次授權決定的名稱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使表述更加簡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公布之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完善配套制度,開展好此項試點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如加強與相關改革的統籌協調,在人員編制、法官員額配置、經費保障等方面向基層傾斜,調整級別管轄標準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試點辦法時對這些意見一併深入研究,作出具體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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