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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