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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