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0年6月28日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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