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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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4日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2020年)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批准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以及關於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黨中央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集中統一領導,調整領導指揮體制、優化力量結構編成、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現代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中有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職能任務、警銜制度、保障體制、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的規定。具體辦法按照黨中央的有關決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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