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八號
有效期:2022年3月31日至今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加強軍隊的指揮和管理,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根據憲法,現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作如下決定:

一、士兵軍銜是表明士兵身份、區分士兵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黨和國家給予士兵的地位和榮譽。

士兵軍銜分為軍士軍銜、義務兵軍銜。

二、軍士軍銜設三等七銜:

(一)高級軍士: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中級軍士:一級上士、二級上士;

(三)初級軍士:中士、下士。

軍士軍銜中,一級軍士長為最高軍銜,下士為最低軍銜。

三、義務兵軍銜由高至低分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軍銜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在軍銜前冠以軍種名稱。

五、軍銜高的士兵與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六、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任職崗位、德才表現和服役貢獻為依據。

七、士兵軍銜的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士兵必須按照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軍銜標誌。

八、士兵服現役的銜級年限和軍銜授予、晉升、降級、剝奪以及培訓、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士、義務兵的銜級制度,適用本決定。

十、本決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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