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1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07年12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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